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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认定与证据收集怎么做

#民间借贷 最新修订 |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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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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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必须证明两点,即借贷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确实完成了交付。
2.证据收集要点
借条借款合同
它们是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
书写时,要清楚记载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计算方式和还款时间等关键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其有效性。
转账记录:
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凭证,可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转账时,备注栏最好注明“借款”,方便后续明确款项性质。
聊天记录与电话录音:
在没有书面借条的情况下,这类视听资料能证明借贷合意。
不过,其内容要清晰体现借款金额、时间和用途等要素。
证人证言
了解借款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能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3.证据收集注意事项
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且各项证据要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此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案情回顾:

小许称借给小胡5万元,要求小胡还款。小胡却否认借款事实,称这5万元是小许赠与他的。小许拿出微信转账记录,转账备注写着“借款”,但小胡认为这不能证明是借款。小许又提供了两人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记录中明确提到了借款金额、用途和还款时间,小胡则质疑聊天记录是小许伪造的。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小许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可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且备注“借款”。聊天记录也清晰体现了借款金额、用途和还款时间,能证明借贷合意。
2、小胡虽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应反证。同时,小许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小许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小胡应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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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认定与证据收集怎么做
1w浏览2025-05-13
朋友最近跟周围邻居发生了民事纠纷,想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想请问律师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法院收集鉴定证据的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中,由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 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事实,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做出了明确的阶段性限制,即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合议庭对有疑问的证据才能在休庭后,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材料的疑问只能在庭审质证后提出,而且调查核实不能超出原有证据和证人范围,否则,寻找新的证据或新证人,获取新证据材料之行为有行使侦查权之嫌,超越审判职权。《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的新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首先向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权的检察人员告知,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有关新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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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跟周围邻居发生了民事纠纷,想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想请问律师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法院收集鉴定证据的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中,由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 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事实,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做出了明确的阶段性限制,即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合议庭对有疑问的证据才能在休庭后,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材料的疑问只能在庭审质证后提出,而且调查核实不能超出原有证据和证人范围,否则,寻找新的证据或新证人,获取新证据材料之行为有行使侦查权之嫌,超越审判职权。《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的新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首先向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权的检察人员告知,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有关新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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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跟周围邻居发生了民事纠纷,想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想请问律师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法院收集鉴定证据的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中,由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 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事实,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做出了明确的阶段性限制,即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合议庭对有疑问的证据才能在休庭后,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材料的疑问只能在庭审质证后提出,而且调查核实不能超出原有证据和证人范围,否则,寻找新的证据或新证人,获取新证据材料之行为有行使侦查权之嫌,超越审判职权。《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的新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首先向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权的检察人员告知,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有关新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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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跟周围邻居发生了民事纠纷,想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想请问律师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法院收集鉴定证据的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中,由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 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事实,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做出了明确的阶段性限制,即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合议庭对有疑问的证据才能在休庭后,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材料的疑问只能在庭审质证后提出,而且调查核实不能超出原有证据和证人范围,否则,寻找新的证据或新证人,获取新证据材料之行为有行使侦查权之嫌,超越审判职权。《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的新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首先向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权的检察人员告知,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有关新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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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 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事实,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做出了明确的阶段性限制,即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判决前,合议庭对有疑问的证据才能在休庭后,依职权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证据材料的疑问只能在庭审质证后提出,而且调查核实不能超出原有证据和证人范围,否则,寻找新的证据或新证人,获取新证据材料之行为有行使侦查权之嫌,超越审判职权。《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的新的重要证据材料,应当首先向有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权的检察人员告知,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有关新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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