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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所需证据有哪些

#个人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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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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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借贷式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
若要认定此类诈骗,需要多方面证据
1.借贷合意证据:
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意思的关键。
借条借款合同,是最直接的书面凭证,明确了借贷关系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也能作为证据,其中可能包含双方关于借款事宜的沟通,比如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内容。
2.款项交付证据:
它能证实出借人确实把钱给了借款人
银行转账记录会详细显示转账的时间、金额和双方账户信息;
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截图也可作为交付证明;
收条则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出具的书面凭证。
3.证明诈骗意图证据:
一方面,若借款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证明等,这些就是有力证据。
另一方面,借款人将借款挥霍、用于违法活动或隐匿财产等行为的相关证据,也能说明其诈骗意图。
4.其他证据:
证人证言是知晓借款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可能会提供一些关键细节。
还款记录能反映借款人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行为,若一直不还款或还款异常,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案情回顾:

小许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小李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小李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款项。然而,小许并未将借款用于所谓投资,而是挥霍一空。小李多次催款,小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小李怀疑小许诈骗,遂收集证据欲维权,双方就是否构成借贷式诈骗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借贷合意证据来看,借条可证明小许和小李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
2、款项交付证据方面,银行转账记录能证实小李已将5万元交付给小许。
3、证明诈骗意图证据上,小许未将借款用于投资而是挥霍,可作为其有诈骗意图的证据。
4、其他证据中,若有知晓借款情况的证人,其证言和小许的还款记录,能辅助判断小许有无还款意愿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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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所需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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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所需证据有哪些
1w浏览2025-05-13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穷尽式列举,分别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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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1w浏览2025-04-05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穷尽式列举,分别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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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需要哪些证据
1w浏览2025-05-18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穷尽式列举,分别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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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借贷式诈骗需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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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穷尽式列举,分别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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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票据诈骗罪,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方式作了穷尽式列举,分别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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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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