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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当事人死亡后咋办

#遗产继承 最新修订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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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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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民事纠纷里,要是一方当事人去世了,案件怎么处理得看具体情况。
首先,如果是像婚姻、继承这类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通常案件就会终结。
但要是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例如合同纠纷引发的债权债务问题,就得另当别论。
要是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愿意参与诉讼,那么诉讼会继续进行。
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其次,要是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它们终止的时候,会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来参加诉讼。
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后续处理办法。
比如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继承人的意愿等。
只有全面考虑这些,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让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小朱不幸离世。小朱有唯一继承人小静,小静表示愿意继承小朱遗产。小李认为小朱死亡应终结诉讼,而小静则主张应继续诉讼,要求在小朱遗产范围内解决债务问题,双方就案件是否继续进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是财产关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在有继承人且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诉讼应继续进行。所以小静有权要求继续诉讼。
2、小静作为小朱的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小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应依据纠纷性质、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继承人意愿等综合判断,继续审理以妥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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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当事人死亡后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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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当事人死亡的话可以由当事人的继承人继续进行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效力纠纷的话可以先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实在不能解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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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纠纷当事人死亡后咋办
1w浏览2025-05-15
我的朋友因为死亡赔偿金,存在欺骗行为,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死亡赔偿金不当得利纠纷诉状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首先要证明存在不当得利事实,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然后补充一些证据证明具体返还的内容
一、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
二、是否考虑过错方面。所有物返还如果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则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受益人不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付赔偿责任。而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根据恶意和善意来确定;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三、在构成要件方面。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依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但适用不当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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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死亡赔偿金,存在欺骗行为,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死亡赔偿金不当得利纠纷诉状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首先要证明存在不当得利事实,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然后补充一些证据证明具体返还的内容
一、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的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
二、是否考虑过错方面。所有物返还如果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则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受益人不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付赔偿责任。而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根据恶意和善意来确定;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的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三、在构成要件方面。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依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但适用不当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 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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