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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谁的责任更大

#其他侵权 最新修订 | 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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佀梦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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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责任认定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1.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如果可以明确是哪一户住户从窗户抛出物品并造成损害,那么就由该住户承担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
在无法明确抛物者是哪户人家的情况下,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这些使用人补偿后,还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比如整栋楼的住户,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抛物的可能,就需要担责。
3.建筑物管理人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是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没安装监控、不进行安全巡逻,那就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高空抛物责任的承担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综合判定。

案情回顾:

小何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抛下的一个花盆砸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一户居民所为。该楼的物业服务企业平时未安装监控,也未进行安全巡逻。小何要求整栋楼可能加害的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但部分住户认为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不应担责,物业服务企业则称自身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分析:

1、由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该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小何补偿,且这些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监控、未进行安全巡逻,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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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谁的责任更大
1w浏览2025-05-17
你好,我的车昨天晚上在楼下停着,被楼上的墙皮落下砸坏了,找物业去处理物业说,这个属于高空坠物,又不是人为抛的,不是他们的责任,不会赔偿,想咨询一下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的区别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你所说的这两种情形,在《侵权责任法》有清楚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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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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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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