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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完毕后怎么办

#刑事处罚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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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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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首先了解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办法,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要是罪犯存在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就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让罪犯在监外执行刑罚。
2.接着看监外执行完毕后的情况: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像罪犯病愈,或者达到了刑期期限等。
要是此时刑期还没满,司法机关就要按照程序及时把罪犯收监。
3.最后说说收监后的安排:
收监之后,罪犯要在监狱等执行场所继续服刑。
在服刑期间,他们会接受相应的改造和管理,一直到刑期结束。
这么做是为了保证刑罚能完整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在监外执行期间,小朱的病情逐渐好转直至病愈,此时其刑期尚未届满。司法机关认为应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但小朱认为自己在监外表现良好,不应该再被收监。

案情分析:

1、监外执行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且有不宜收监执行特殊原因的罪犯,在监外执行刑罚的办法。小朱因患病监外执行符合规定。
2、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小朱病愈且刑期未满时,依程序司法机关应将其收监继续服刑,这是确保刑罚完整执行、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所以司法机关收监决定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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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完毕后还能开无犯罪证吗?
监外执行完毕后还就不能开无犯罪证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监外执行罪犯如果是在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行为的,我国的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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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完毕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
1w浏览2025-06-08
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处分完毕,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要求撤销执行,将房产执行回转。分歧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也根本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综上所述,案外人林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但可以另案被执行人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当然,李某依照合同作为房产代持人,违背约定将房屋用于抵押借款并最终被执行用于还款,造成林某损失,基于房屋登记具有的公信力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
第三人徐某基于对登记公信及拍卖的信赖而购买,现已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属于善意,应当维护,就应当预见到可能由此带来的风险,本案也未执行终结,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其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撤销确权房屋为徐某所有的裁定。故林某此时提出案外人异议不符和法律关于提出时间的要求。
第二,林某在执行完毕后提出案外人异议没有实际意义但因李某尚有其他执行案件债权人存在申请参与分配问题,尚未将房屋拍卖款支付给某银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中涉案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已经拍卖完毕并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阻止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因此这里的执行完毕应理解为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具体程序完结,执行过程中,裁定驳回。从文义理解来看,“执行过程中”应指执行开始后至执行终结这段时间。另外,并应当承担这种风险出现后果,林某可根据与李某的《代持房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此时案外人林某出现,本案执行案款仍在控制中,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才涉及执行回转。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原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该文书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属于执行完毕。执行标的物被处分后所得的款项尚未处理完毕:第一。就本案而言,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整个执行过程中李某并未提出房屋权属另有其人,也未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原执行标的物已经处理完毕的认定,林某不符和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时间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而不是该案件所有可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解析衷震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林某与李某之间关于物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即便有公证书的证明也只是在证据效力上证明两人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的真实有效性,但依然不得对抗信赖物全登记公示公信的
第三人。林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当谨慎管理自己的财产,却过于信任李某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执行回转。第二种意见认为,并向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李某系代其持有房产,本案房产实际为林某所有,并提供双方的《代持房产协议》及公证书,本案执行标的房屋已经执行完毕,林某不得提出执行异议。至于案外人林某的损失,林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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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算累犯吗
10w+浏览2023-09-25
一般一审完能监外执行吗,监外执行怎么进行申请?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一般一审完能监外执行吗,监外执行怎么进行申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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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完毕算不算刑罚执行完毕了
1w浏览2025-05-21
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处分完毕,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要求撤销执行,将房产执行回转。分歧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也根本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综上所述,案外人林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但可以另案被执行人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当然,李某依照合同作为房产代持人,违背约定将房屋用于抵押借款并最终被执行用于还款,造成林某损失,基于房屋登记具有的公信力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
第三人徐某基于对登记公信及拍卖的信赖而购买,现已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属于善意,应当维护,就应当预见到可能由此带来的风险,本案也未执行终结,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其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撤销确权房屋为徐某所有的裁定。故林某此时提出案外人异议不符和法律关于提出时间的要求。
第二,林某在执行完毕后提出案外人异议没有实际意义但因李某尚有其他执行案件债权人存在申请参与分配问题,尚未将房屋拍卖款支付给某银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中涉案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已经拍卖完毕并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阻止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因此这里的执行完毕应理解为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具体程序完结,执行过程中,裁定驳回。从文义理解来看,“执行过程中”应指执行开始后至执行终结这段时间。另外,并应当承担这种风险出现后果,林某可根据与李某的《代持房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此时案外人林某出现,本案执行案款仍在控制中,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才涉及执行回转。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原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该文书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属于执行完毕。执行标的物被处分后所得的款项尚未处理完毕:第一。就本案而言,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整个执行过程中李某并未提出房屋权属另有其人,也未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原执行标的物已经处理完毕的认定,林某不符和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时间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而不是该案件所有可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解析衷震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林某与李某之间关于物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即便有公证书的证明也只是在证据效力上证明两人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的真实有效性,但依然不得对抗信赖物全登记公示公信的
第三人。林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当谨慎管理自己的财产,却过于信任李某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执行回转。第二种意见认为,并向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李某系代其持有房产,本案房产实际为林某所有,并提供双方的《代持房产协议》及公证书,本案执行标的房屋已经执行完毕,林某不得提出执行异议。至于案外人林某的损失,林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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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完毕后还能开无犯罪证吗
10w+浏览2024-02-26
一般一审完能监外执行吗,监外执行怎么进行申请?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一般一审完能监外执行吗,监外执行怎么进行申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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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完毕后怎么办
1w浏览2025-05-18
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处分完毕,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要求撤销执行,将房产执行回转。分歧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也根本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综上所述,案外人林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但可以另案被执行人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当然,李某依照合同作为房产代持人,违背约定将房屋用于抵押借款并最终被执行用于还款,造成林某损失,基于房屋登记具有的公信力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
第三人徐某基于对登记公信及拍卖的信赖而购买,现已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属于善意,应当维护,就应当预见到可能由此带来的风险,本案也未执行终结,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其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撤销确权房屋为徐某所有的裁定。故林某此时提出案外人异议不符和法律关于提出时间的要求。
第二,林某在执行完毕后提出案外人异议没有实际意义但因李某尚有其他执行案件债权人存在申请参与分配问题,尚未将房屋拍卖款支付给某银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中涉案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已经拍卖完毕并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阻止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因此这里的执行完毕应理解为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具体程序完结,执行过程中,裁定驳回。从文义理解来看,“执行过程中”应指执行开始后至执行终结这段时间。另外,并应当承担这种风险出现后果,林某可根据与李某的《代持房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此时案外人林某出现,本案执行案款仍在控制中,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才涉及执行回转。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原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该文书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属于执行完毕。执行标的物被处分后所得的款项尚未处理完毕:第一。就本案而言,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整个执行过程中李某并未提出房屋权属另有其人,也未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原执行标的物已经处理完毕的认定,林某不符和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时间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而不是该案件所有可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解析衷震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林某与李某之间关于物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即便有公证书的证明也只是在证据效力上证明两人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的真实有效性,但依然不得对抗信赖物全登记公示公信的
第三人。林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当谨慎管理自己的财产,却过于信任李某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执行回转。第二种意见认为,并向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李某系代其持有房产,本案房产实际为林某所有,并提供双方的《代持房产协议》及公证书,本案执行标的房屋已经执行完毕,林某不得提出执行异议。至于案外人林某的损失,林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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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完后
10w+浏览2023-09-25
判完刑可以办监外执行吗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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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完毕办什么手续
监外执行完毕的,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w浏览2024-10-05
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处分完毕,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要求撤销执行,将房产执行回转。分歧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也根本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综上所述,案外人林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但可以另案被执行人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当然,李某依照合同作为房产代持人,违背约定将房屋用于抵押借款并最终被执行用于还款,造成林某损失,基于房屋登记具有的公信力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
第三人徐某基于对登记公信及拍卖的信赖而购买,现已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属于善意,应当维护,就应当预见到可能由此带来的风险,本案也未执行终结,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其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撤销确权房屋为徐某所有的裁定。故林某此时提出案外人异议不符和法律关于提出时间的要求。
第二,林某在执行完毕后提出案外人异议没有实际意义但因李某尚有其他执行案件债权人存在申请参与分配问题,尚未将房屋拍卖款支付给某银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中涉案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已经拍卖完毕并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阻止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因此这里的执行完毕应理解为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具体程序完结,执行过程中,裁定驳回。从文义理解来看,“执行过程中”应指执行开始后至执行终结这段时间。另外,并应当承担这种风险出现后果,林某可根据与李某的《代持房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此时案外人林某出现,本案执行案款仍在控制中,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才涉及执行回转。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原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该文书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属于执行完毕。执行标的物被处分后所得的款项尚未处理完毕:第一。就本案而言,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整个执行过程中李某并未提出房屋权属另有其人,也未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原执行标的物已经处理完毕的认定,林某不符和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时间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而不是该案件所有可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解析衷震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林某与李某之间关于物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即便有公证书的证明也只是在证据效力上证明两人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的真实有效性,但依然不得对抗信赖物全登记公示公信的
第三人。林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当谨慎管理自己的财产,却过于信任李某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执行回转。第二种意见认为,并向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李某系代其持有房产,本案房产实际为林某所有,并提供双方的《代持房产协议》及公证书,本案执行标的房屋已经执行完毕,林某不得提出执行异议。至于案外人林某的损失,林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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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完后能监外执行吗
10w+浏览2024-02-27
一般一审完能监外执行吗?
一般一审完只要存在法定的情形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申请监外执行是要确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当事人正在怀孕期、哺期乳,生活不能自理等相关的情形,这样才能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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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完毕算不算累犯
1w浏览2025-07-02
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处分完毕,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要求撤销执行,将房产执行回转。分歧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故也根本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综上所述,案外人林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但可以另案被执行人李某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当然,李某依照合同作为房产代持人,违背约定将房屋用于抵押借款并最终被执行用于还款,造成林某损失,基于房屋登记具有的公信力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
第三人徐某基于对登记公信及拍卖的信赖而购买,现已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属于善意,应当维护,就应当预见到可能由此带来的风险,本案也未执行终结,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其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其为实际权利人,撤销确权房屋为徐某所有的裁定。故林某此时提出案外人异议不符和法律关于提出时间的要求。
第二,林某在执行完毕后提出案外人异议没有实际意义但因李某尚有其他执行案件债权人存在申请参与分配问题,尚未将房屋拍卖款支付给某银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中涉案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已经拍卖完毕并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阻止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因此这里的执行完毕应理解为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具体程序完结,执行过程中,裁定驳回。从文义理解来看,“执行过程中”应指执行开始后至执行终结这段时间。另外,并应当承担这种风险出现后果,林某可根据与李某的《代持房产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此时案外人林某出现,本案执行案款仍在控制中,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才涉及执行回转。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原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该文书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属于执行完毕。执行标的物被处分后所得的款项尚未处理完毕:第一。就本案而言,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整个执行过程中李某并未提出房屋权属另有其人,也未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原执行标的物已经处理完毕的认定,林某不符和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时间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而不是该案件所有可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解析衷震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林某与李某之间关于物权归属的合同约定,即便有公证书的证明也只是在证据效力上证明两人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的真实有效性,但依然不得对抗信赖物全登记公示公信的
第三人。林某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应当谨慎管理自己的财产,却过于信任李某并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执行回转。第二种意见认为,并向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李某系代其持有房产,本案房产实际为林某所有,并提供双方的《代持房产协议》及公证书,本案执行标的房屋已经执行完毕,林某不得提出执行异议。至于案外人林某的损失,林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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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完监外执行后可以再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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