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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内

#刑事处罚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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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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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公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让法院通过审判来确定犯罪事实,进而惩罚犯罪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关于犯罪追诉期限,有相关规定。
如果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是二十年。
要是二十年以后觉得必须追诉,得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存在一些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

案情回顾:

小朱在8年前实施了一起盗窃行为,盗窃财物价值较大,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当时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小朱也未逃避侦查。如今小李作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小朱当年的盗窃行为,小朱认为已过追诉期限不应再被追诉,而小李则坚持应追究小朱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小朱所涉盗窃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至今已过8年。
2、本案中,在案发后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小朱也未逃避侦查,不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小朱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应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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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期限是多长时间内
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写了还款日期,那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第二天开始算,最长是3年。如果没有写具体的还款日期,那出借人可以随时让借款人还钱,但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一般来说,还款日期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要是没写还款日期,虽然出借人的请求权没有限制,但诉讼时效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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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追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内
追诉时效期限依涉嫌违法的法定最高刑规定。《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五年等。二十年后追诉需报最高检核准。公检安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被害人追诉期限内控告但未被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追诉时效自犯罪日起算,犯罪连续或持续则自终了日起算。
1w浏览2024-08-18
累犯起算时限一般是在多长时间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累犯起算时间是多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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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拘留期限是多长时间,拘留期限是多长时间
10w+浏览2023-09-08
竞业限制一般限制多长时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竞业限制一般限制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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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拘役期限为多长时间内
拘役作为一项相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其具体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被判定拘役处罚的罪犯,往往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直接监管和执行,通常情况下会被要求在就近的地方进行服刑。在此期间,虽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保障,但仍允许他们每个月有一至两天的时间回家探望或处理个人事物。此外,如果他们参与了相关的劳动工作,还可以考虑适当给予他们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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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起算时限一般是在多长时间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累犯起算时间是多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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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10w+浏览2023-09-07
劳动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期限一般多长时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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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期限是多长时间内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37天后如果还不放人,可能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被刑事拘留后通常有以下几种结果:1、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2、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候审;14、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
1w浏览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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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累犯起算时间是多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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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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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期限一般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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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车祸理赔时限是多长时间内
关于车祸索赔的期限,其具体规定往往会因其特殊情形的差异而呈现出独特性。从常规角度考量,车主需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两年内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然而,若该事故导致了人员伤亡,则法律设定的诉讼有效期将延长至三年的时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为确保顺利获得赔偿,车主应当尽早着手收集并整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适时地就索赔事项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与协商,以免因为时间拖延导致索赔受阻。
1w浏览2024-11-08
累犯起算时限一般是在多长时间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累犯起算时间是多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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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10w+浏览2024-11-06
刑拘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刑拘期限一般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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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抗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在法律诉讼中,被告、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可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十日内提起抗诉,对裁定则在五日内。此期限为法定期间,不得随意调整,逾期则无权再行抗诉。这是确保诉讼效率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规定。
1w浏览2024-04-14
累犯起算时限一般是在多长时间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累犯起算时间是多久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①]。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昌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又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生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统一体,其中,犯罪行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无从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无从落实。笔者也同意该观点,再犯罪之时间不仅仅是单个犯罪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定评价要素,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累犯就不能成立。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过程性,因此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如犯罪行为开始时在累犯时间要件规定的5年限制期限内,而犯罪结果却在5年以后出现,则该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笔者认为,再犯罪时间应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时为标志确定是否构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而结果发生在5年外的,应当作为一个犯罪整体进行评价,即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实施再犯罪行为的开始时间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开始着手。实行行为的着手原本是指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原本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着手总是跟具体的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是区分犯罪行为是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累犯看,其再犯罪时间的开始,应当包括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如果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应认定为再犯罪已经开始,。在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行为人实施这样的预备行为是否和以后发生的实行犯罪实行行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应当认定犯罪开始的时间从实施预备行为开始,具体来说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为,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以及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犯罪等行为。但是如果该预备行为与后续的实行行为不具有一致性,即该预备行为后来处于停止状态,构成犯罪预备,则需要考察该犯罪预备是否具有可罚性,如果依法具备可罚性,则构成累犯,如该犯罪预备不具有可罚性,又缺乏其他构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则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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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10w+浏览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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