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执行监视居住被告人的判决书呢,朋友因为犯错被拘役了,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监视居住措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根据 法律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 行机关的批准不能离开居所, 不能会见他人和与他人通信。 在司法实 践中,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大多是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地的基层派出所, 由于警力有限、 设备有限等客观原因,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管往往较 弱, 被监视居住人随意离开住所等情况较为常见。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 离开住所再次犯罪,则对执行机关的负责人就有追究刑责的可能性。 本案就是由于被监视居住人擅离住所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而派出 所所长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确有程序不规范的地方, 最终被判处玩忽职 守罪。 所以基层民警更应当严格执行监视居住相关规定, 防范办案风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