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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结婚因为彩礼产生分歧怎么处理

#彩礼 最新修订 |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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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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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6051人
专业处理彩礼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彩礼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彩礼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处理彩礼问题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商解决。
双方和家庭要冷静沟通,结合当地习俗和经济状况,商定彩礼数额、支付方式等细节,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二是参考法律。
若协商无果,可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处理。
比如未办结婚登记、办登记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致给付方生活困难这几种情况,可能支持返还彩礼,但需以离婚为条件,最终由法院结合实际判定。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并准备结婚,双方家庭就彩礼问题产生争议。小何家庭希望按照当地较低习俗标准支付彩礼5万元,而小丽家庭认为按照当地普遍情况应支付10万元。双方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小何和小丽感情也因此受到影响。后来小丽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小何要求小丽返还此前支付的2万元彩礼,小丽则认为该款项是赠与拒绝返还。

案情分析:

1、双方在彩礼问题上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若小何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小何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小丽认为款项是赠与拒绝返还,但结合实际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未达成结婚目的的情况下,该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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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因为彩礼离婚,还需不需要返还彩礼,我感觉不需要,但是女方家里强烈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回复] 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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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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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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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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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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