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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能否执行债权转让

#公司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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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刘巍律师在线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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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破产重整时可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有权处分债权,通常能转给第三方。
但转让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无效。
2.特殊债权如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等转让,可能受限或需走特别程序。
3.管理人监督债权转让,若损害他人利益或影响重整,可依法维权。
4.转让双方要确保不违反重整计划规定和债权人会议决议。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该企业处于破产重整期间。小朱想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小胡,便私下与小胡签订了转让协议,未通知债务人企业。同时,小朱转让的债权中部分是对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企业管理人发现后,认为该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违反了重整计划相关规定,与小朱和小胡就转让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债权有处分权可转让债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未通知债务人企业,其转让行为对企业不产生效力。
2、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转让可能受到更多限制或需遵循特别程序。小朱转让此类债权未按规定操作,存在违规。
3、管理人对债权转让行为有监督职责,若转让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影响重整程序进行,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小朱的转让行为可能影响重整程序,管理人有权介入。此外,债权转让不得违反重整计划相关规定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小朱的转让行为已违反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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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能否执行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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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可以吗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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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期间能否执行债权转让
1w浏览2025-06-12
舅舅的公司因为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现在要破产了,请问一下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规定应主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某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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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能否转让债权?
10w+浏览2023-09-22
破产重整债权人不同意转让怎么办
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不同意转让的情况很常见,这需要依法妥善处理。法院会评估各方的权益,力求找到公正且高效的平衡点。要是重整方案基本合规,就算部分债权人反对,法院也可能批准。要是反对导致方案通不过,那就得协商调整,争取更多债权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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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期间股权可以转让吗
尽管原则上而言,破产后进行重整过程中,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是具备可转让性的,但是这必须建立在特定的前提与流程之上。在这个过程中,股票转让需全面顾及到各方面的影响要素,比如重整计划受到的潜在影响以及债权人们所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等等。假如股权转让行为有可能对整个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转让就很可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甚至被禁止。
1w浏览2024-08-19
舅舅的公司因为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现在要破产了,请问一下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规定应主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某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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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可否转让债权人
10w+浏览2023-09-18
破产重整债权人不同意转让怎么处理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对债务转让有异议,那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要确定这个转让是不是符合重整计划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进行重整的话,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大多数债权人都支持这个转让,而且方案也是合法公正的,那法院可能会采纳多数人的意见,批准这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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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债权转让规定有哪些
在破产重组的框架下,债权转让务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来讲,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知悉债权的变更事项,债权转让行为必须向债务人发出正式通知。然而,在破产程序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破产管理机构对于债权转让的严格审查等等。因此,在破产重组的过程中,债权转让或许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所有债权人能够得到公正、平等的清偿待遇。
1w浏览2024-10-18
舅舅的公司因为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现在要破产了,请问一下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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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债权人怎样实现债权转让
在企业破产重整时,债权人要依法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待确认后,可与有意接收方商量债权转让。不过,债权转让得受破产法和全局规划的限制,这得确保程序公正,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转让过程可能会受到一些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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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重整股权转让流程怎么走
破产公司股权转让前要全面审计评估确认股份价值,据此制定转让计划并审核批准。然后发布公告征求购买意愿,确定购买者后签协议,按法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全程遵守破产法和公司法。
1w浏览2024-09-26
舅舅的公司因为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现在要破产了,请问一下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关于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规定应主要是针对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反映了破产企业合同债权的某些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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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阶段能否申报债权转让
1w浏览2025-06-12
舅舅的公司因为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现在要破产了,请问一下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让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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