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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如何处理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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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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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债务债权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债务债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债务债权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债权债务全面梳理
需对债权债务做全面梳理,清晰掌握具体状况。
2.债权处理
及时书面催款
对于债权,要尽快以书面催款函等形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此固定诉讼时效
协商还款计划
若债务人认可债权,可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发律师函
协商不成,可考虑发律师函。
及时起诉
若仍无效果,应立刻起诉。
起诉时要备好债权凭证、合同等相关证据保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3.债务处理
核实债务情况
对于债务,要及时核实金额及性质,查看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协商延期或分期
若未过时效,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尝试协商延期或分期偿还。
积极应诉
若债权人已起诉,应积极应诉,提出如债务已履行、诉讼时效已过等合理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时,关键是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权益受损,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小何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何多次口头向小李催款无果。小何认为小李是恶意拖欠,而小李称自己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故意不还。小何希望小李尽快还款,小李却希望能延期或分期偿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

1、小何作为债权人,应按照债权处理流程,及时以书面催款函等形式向小李主张权利,若小李认可债权,可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协商不成,可考虑发律师函;若仍无效果,应立刻起诉,并备好债权凭证、合同等相关证据。
2、小李作为债务人,需及时核实债务金额及性质,查看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若未过时效,可主动与小何沟通,尝试协商延期或分期偿还;若小何已起诉,应积极应诉,提出合理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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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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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及其他清理情况报告
1、介绍本企业的基本情况2、介绍本企业的债务债务的现状、特点、原因3、对于本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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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如何处理
1w浏览2025-06-15
法院不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吗
[律师回复] 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而股东怠于清算,债权人将公司与两名自然人股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自然人股东对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告股东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且出资全部到位,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没有采纳,而是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要评论: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只要在其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魅力所在。但是股东的这种有限责任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诞生。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可以否认涉案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股东对于涉案公司债权人或者特定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还严格规定了当公司解散之时股东的及时清算义务,这项规定也是为了及时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中对股东不履行及时清算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对股东的怠于行使法定责任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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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
10w+浏览2023-09-12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报告是怎样的
1、介绍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员工人数、占地面积等。2经营状况:包括年营业额、平均毛利、税负率、库存回转天数、应收账款天数、坏账率、及企业资金负债表。3、介绍本企业的债务债务的现状、特点、原因4、对于本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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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不及时怎么整改
(1)清查: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2)建档: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3)认证: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4)入账: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
1w浏览2024-09-13
法院不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吗
[律师回复] 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而股东怠于清算,债权人将公司与两名自然人股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自然人股东对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告股东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且出资全部到位,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没有采纳,而是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要评论: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只要在其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魅力所在。但是股东的这种有限责任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诞生。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可以否认涉案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股东对于涉案公司债权人或者特定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还严格规定了当公司解散之时股东的及时清算义务,这项规定也是为了及时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中对股东不履行及时清算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对股东的怠于行使法定责任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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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理债务债权
10w+浏览2024-11-13
企业债权债务及时清理的规定有哪些
1、对于比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听任对方过多的款项积压,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价预估该客户的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措施,避免最终债权落空2、对于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情形,更应该关注客户的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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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清理不及时怎样整改
仅仅只是被刑事拘留是不会有案底的。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裁判结果等内容的档案。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
1w浏览2024-10-04
法院不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吗
[律师回复] 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而股东怠于清算,债权人将公司与两名自然人股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自然人股东对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告股东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且出资全部到位,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没有采纳,而是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要评论: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只要在其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魅力所在。但是股东的这种有限责任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诞生。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可以否认涉案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股东对于涉案公司债权人或者特定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还严格规定了当公司解散之时股东的及时清算义务,这项规定也是为了及时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中对股东不履行及时清算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对股东的怠于行使法定责任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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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10w+浏览2024-10-05
企业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的做法有哪些
1、对于比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听任对方过多的款项积压,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价预估该客户的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措施,避免最终债权落空2、对于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情形,更应该关注客户的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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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清偿的债务如何处理
1w浏览2025-05-15
法院不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吗
[律师回复] 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而股东怠于清算,债权人将公司与两名自然人股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自然人股东对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告股东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且出资全部到位,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没有采纳,而是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要评论: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只要在其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魅力所在。但是股东的这种有限责任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诞生。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可以否认涉案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股东对于涉案公司债权人或者特定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还严格规定了当公司解散之时股东的及时清算义务,这项规定也是为了及时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中对股东不履行及时清算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对股东的怠于行使法定责任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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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债务未做及时清理
10w+浏览2024-10-24
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范本及相关问题
债权债务明细表:暂 存。 暂 付。单 位。 金额。 单位。 金 额。注意事项 :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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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注销债务未清理怎么办
1w浏览2025-04-10
法院不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吗
[律师回复] 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情简介:公司逾期不年检被吊销,而股东怠于清算,债权人将公司与两名自然人股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名自然人股东对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被告股东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且出资全部到位,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没有采纳,而是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要评论: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从成立之日起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只要在其出资范围之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魅力所在。但是股东的这种有限责任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诞生。当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或者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可以否认涉案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令公司股东对于涉案公司债权人或者特定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还严格规定了当公司解散之时股东的及时清算义务,这项规定也是为了及时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中对股东不履行及时清算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做了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如上判决是非常正确的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对股东的怠于行使法定责任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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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整改
10w+浏览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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