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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债务由谁负责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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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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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去世,债务承担分情况处理。
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生存方要负责清偿。
2.若是去世方个人债务,用其遗产偿还。
继承人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自愿偿还的不限。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3.处理时先明确债务性质,再确定承担主体与范围。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不幸去世后,债权人找到小丽要求偿还小朱生前欠下的债务。小丽认为部分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而债权人则主张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应全部偿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生存一方小丽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若为小朱的个人债务,则用其遗产来偿还。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小丽放弃继承,对小朱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要先明确债务性质,再确定承担主体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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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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