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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开支如何举证才有效

#离婚 最新修订 |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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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徐卫东律师在线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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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离婚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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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保留消费凭证,像购物发票、合同和支付记录等,上面的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需清晰明确,比如家具发票、线上支付记录。
2.若消费时有第三人在场,可让其提供证人证言,如请朋友证明聚餐是家庭日常社交开支。
3.准备家庭事务相关材料,如孩子的学费收据、医疗费用清单等,可直接证明用于共同生活。
4.提供夫妻间关于开支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等作为佐证。
证据要真实合法且与待证事实相关,形成证据链。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小朱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购买家具、带朋友聚餐、支付孩子学费等花费了不少钱,属于夫妻共同开支,要求小丽承担一半费用。但小丽认为这些不一定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可小朱的说法。小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拿出了购买家具的发票、朋友证明聚餐的证言、孩子的学费收据以及和小丽交流费用支出的聊天记录。

案情分析:

1、小朱提供的购买家具的发票属于消费凭证,其上面清晰的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能证明该开支用于家庭生活,可作为夫妻共同开支的证据。
2、朋友的证人证言可证明聚餐是家庭日常社交开支,符合通过证人证明夫妻共同开支的规则。
3、孩子的学费收据属于家庭事务相关材料,能直接证明是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
4、小朱与小丽的聊天记录属于沟通记录,可佐证小朱告知小丽费用支出情况。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是夫妻共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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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开支如何举证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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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开支如何举证才有效
1w浏览2025-06-17
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A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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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怎样举证才有效
10w+浏览2024-11-30
夫妻共同开支如何举证
1w浏览2025-06-20
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A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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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怎么举证才有效果
10w+浏览2024-12-02
夫妻共同开支如何举证责任
1w浏览2025-06-19
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A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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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谁举证才能执行
10w+浏览2024-11-24
夫妻共同经营怎么举证才有效
1w浏览2025-01-24
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A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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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某笔贷款不用作为夫妻共同开支的
10w+浏览2024-02-27
如何举证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w浏览2024-12-24
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2013年4月19日判决“A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确立了如下原则: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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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举债用于非法支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0w+浏览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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