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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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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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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即非法运输毒害、放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2.犯此罪,一般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罚金,对主管和责任人按上述标准处罚
4.司法判案时,会结合运输数量、种类、后果判断情节是否严重。
5.若涉此罪,建议尽快咨询律师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何所在单位安排其运输一批货物,小何在未了解货物性质的情况下就进行运输。运输途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这批货物是毒害性物质,小何的行为属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小何认为自己并不知情不应担责,而执法部门认定单位和小何都需为此次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负责。

案情分析:

1、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小何虽称不知情,但在未确认货物性质就运输,其行为已符合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构成要件
2、单位安排小何运输,单位作为主体需承担责任。对于单位犯该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情节是否严重会结合运输危险物质的数量、种类、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断。若涉及此罪,建议小何和单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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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多久?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125条当中明确规定,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并且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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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运输危险物品的事情被发现了,现在已经被警察给带走了,后续的情况尚未知晓,咨询下运输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这也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国家对有资格从事这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认真做好各种科学研制和利用等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这类放射性物质从任何渠道流入社会,特别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否则将会对公众和社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范围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其中,化学性有毒物质,也称人工合成有毒物质,如砒霜、鼠药、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质又可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如野蘑菇,以及动物性有毒物质如河豚鱼等;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如肉毒杆菌等。具体指哪些物质,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详细列举。但掌握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毒害性物质足以能够造成公众人身受其毒害,或者使公众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条件受到毒害污染,或者由于毒害物质传播而影响社会等,从而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等情况。 所谓“放射性物质”,主要是指铀、镭、钻等能对人或动物产生严重辐射危害的物质,包括可以产生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主要是指可能导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种传染病传播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投放本条规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犯罪,本条在具体列举“毒害性、传染性”物质后,采用了“等物质”的写法,为打击可能出现的这类犯罪留下了空间。应当说,人类通过科学研究和试验,利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这些物质来造福人类,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并且提高人类与自然和危害人类的各种疾病做斗争的能力。而且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可以为人类所利用、所认知的新的物质不断出现甚至被研制合成。这本身说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不断提高。然而,由于这类物质本身所具有的破坏作用,有可能被那些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和方法。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在立法上要更具前瞻性,以适应这类新物质的不断出现和惩罚利用这类物质进行的犯罪活动的需要。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修改刑法第125条第2款时,在规定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同时,还增加了“等物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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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10w+浏览2024-04-10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多久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125条当中明确规定,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并且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惩罚。以下是关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多久的问题相关整理,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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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运输危险物品的事情被发现了,现在已经被警察给带走了,后续的情况尚未知晓,咨询下运输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这也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国家对有资格从事这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认真做好各种科学研制和利用等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这类放射性物质从任何渠道流入社会,特别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否则将会对公众和社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范围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其中,化学性有毒物质,也称人工合成有毒物质,如砒霜、鼠药、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质又可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如野蘑菇,以及动物性有毒物质如河豚鱼等;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如肉毒杆菌等。具体指哪些物质,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详细列举。但掌握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毒害性物质足以能够造成公众人身受其毒害,或者使公众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条件受到毒害污染,或者由于毒害物质传播而影响社会等,从而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等情况。 所谓“放射性物质”,主要是指铀、镭、钻等能对人或动物产生严重辐射危害的物质,包括可以产生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主要是指可能导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种传染病传播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投放本条规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犯罪,本条在具体列举“毒害性、传染性”物质后,采用了“等物质”的写法,为打击可能出现的这类犯罪留下了空间。应当说,人类通过科学研究和试验,利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这些物质来造福人类,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并且提高人类与自然和危害人类的各种疾病做斗争的能力。而且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可以为人类所利用、所认知的新的物质不断出现甚至被研制合成。这本身说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不断提高。然而,由于这类物质本身所具有的破坏作用,有可能被那些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和方法。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在立法上要更具前瞻性,以适应这类新物质的不断出现和惩罚利用这类物质进行的犯罪活动的需要。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修改刑法第125条第2款时,在规定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同时,还增加了“等物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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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10w+浏览2024-02-21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指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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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运输危险物品的事情被发现了,现在已经被警察给带走了,后续的情况尚未知晓,咨询下运输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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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指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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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运输危险物品的事情被发现了,现在已经被警察给带走了,后续的情况尚未知晓,咨询下运输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这也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国家对有资格从事这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认真做好各种科学研制和利用等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这类放射性物质从任何渠道流入社会,特别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否则将会对公众和社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范围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其中,化学性有毒物质,也称人工合成有毒物质,如砒霜、鼠药、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质又可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如野蘑菇,以及动物性有毒物质如河豚鱼等;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如肉毒杆菌等。具体指哪些物质,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详细列举。但掌握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毒害性物质足以能够造成公众人身受其毒害,或者使公众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条件受到毒害污染,或者由于毒害物质传播而影响社会等,从而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等情况。 所谓“放射性物质”,主要是指铀、镭、钻等能对人或动物产生严重辐射危害的物质,包括可以产生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主要是指可能导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种传染病传播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投放本条规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犯罪,本条在具体列举“毒害性、传染性”物质后,采用了“等物质”的写法,为打击可能出现的这类犯罪留下了空间。应当说,人类通过科学研究和试验,利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这些物质来造福人类,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并且提高人类与自然和危害人类的各种疾病做斗争的能力。而且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可以为人类所利用、所认知的新的物质不断出现甚至被研制合成。这本身说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不断提高。然而,由于这类物质本身所具有的破坏作用,有可能被那些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和方法。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在立法上要更具前瞻性,以适应这类新物质的不断出现和惩罚利用这类物质进行的犯罪活动的需要。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修改刑法第125条第2款时,在规定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同时,还增加了“等物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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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10w+浏览2023-08-31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指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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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运输危险物品的事情被发现了,现在已经被警察给带走了,后续的情况尚未知晓,咨询下运输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都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的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这也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国家对有资格从事这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认真做好各种科学研制和利用等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这类放射性物质从任何渠道流入社会,特别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否则将会对公众和社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范围广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其中,化学性有毒物质,也称人工合成有毒物质,如砒霜、鼠药、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质又可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如野蘑菇,以及动物性有毒物质如河豚鱼等;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如肉毒杆菌等。具体指哪些物质,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详细列举。但掌握这一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毒害性物质足以能够造成公众人身受其毒害,或者使公众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条件受到毒害污染,或者由于毒害物质传播而影响社会等,从而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等情况。 所谓“放射性物质”,主要是指铀、镭、钻等能对人或动物产生严重辐射危害的物质,包括可以产生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主要是指可能导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种传染病传播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投放本条规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犯罪,本条在具体列举“毒害性、传染性”物质后,采用了“等物质”的写法,为打击可能出现的这类犯罪留下了空间。应当说,人类通过科学研究和试验,利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这些物质来造福人类,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并且提高人类与自然和危害人类的各种疾病做斗争的能力。而且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可以为人类所利用、所认知的新的物质不断出现甚至被研制合成。这本身说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不断提高。然而,由于这类物质本身所具有的破坏作用,有可能被那些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和方法。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在立法上要更具前瞻性,以适应这类新物质的不断出现和惩罚利用这类物质进行的犯罪活动的需要。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修改刑法第125条第2款时,在规定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同时,还增加了“等物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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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10w+浏览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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