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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追诉期限从哪些时候计算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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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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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追诉期限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般情况下,从犯罪完成或停止之日开始算。
比如非法拘禁案,被害人恢复自由,追诉期就启动。
犯罪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时起算。
多次盗窃,以最后一次为准;
非法持有毒品,持有结束开始算。
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算。

案情回顾:

小许非法拘禁小丽多日,直至某一天小丽恢复了人身自由。之后小许在未过非法拘禁罪追诉期时,又实施了盗窃行为。对于小许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计算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从非法拘禁行为停止即小丽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也有人认为应从其犯盗窃罪之日起算。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在小许非法拘禁小丽一案中,若单独看非法拘禁行为,其犯罪行为停止之日为小丽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追诉期限本应从此开始算。
2、但小许在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内又犯了盗窃罪,依据“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小许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应从其犯盗窃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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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追诉期限从什么时候计算
1w浏览2025-06-21
我一个朋友因为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了,请问追诉时效期限都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吗,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后段)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
(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问,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中,先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23年才不追诉。
  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追诉期限为15年;他于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轻伤),追诉期限为5年;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计算;到2000年12月2日,后罪(故意伤害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前罪(抢劫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再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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