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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女方不知道怎么处理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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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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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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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女方不知债务时,先确定债务性质。
男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属夫妻共同债务,女方要还。
2.男方以个人名义借债,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一般不算共同债务,女方不用还。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3.离婚时,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财产不够或归各自所有,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
女方能证明是男方不合理开支的债务,不用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对外借了一笔钱。小丽对这笔债务并不知晓。离婚时,债权人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自己不应偿还,小朱则称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首先要确定债务性质。若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偿还义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偿还,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小丽能证明该债务是小朱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等,小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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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移第三方知道吗?
债权债务转移第三方是需要知道的,虽然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应该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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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知道老公的欠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依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该规定只要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第三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推定本身不考虑该债务是否是为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只要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取推定制度。依据以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共同经营向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即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对此,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责任。就对外效力(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这是因为:  
1、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债务人,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2、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就整个民事活动环境而言,这是相对方无法预料也不应该知道的事。因此,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3、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由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应是债务的财产从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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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债务人,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2、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就整个民事活动环境而言,这是相对方无法预料也不应该知道的事。因此,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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