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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劳动仲裁 最新修订 |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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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郭培员律师在线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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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参与劳动仲裁,通常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规定,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相关规定,外国人与境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同样适用。
2.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按我国规定执行。
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特殊规定,且我国未声明保留的,优先适用条约规定。
总体而言,外国人劳动仲裁大多受我国法律约束。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名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小胡与公司在工资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足额工资,公司则称小胡的工作成果未达要求,不应按原约定支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小胡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小胡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此次劳动争议应适用我国劳动仲裁相关规定。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相关特殊规定且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规定,本案若无特殊国际条约适用情况,应按我国法律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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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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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只要用人单位在境内,不论它的国籍是外国还是中国,也不论劳动者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同样不论该劳动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变更地、解除或终止地在国内还是国外,一律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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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外国人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于我国的法律
1w浏览2025-07-08
国外仲裁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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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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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包括了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其他相关的涉外仲裁机构。如果要申请仲裁的话应该要先向仲裁机关提交申请书,等到申请通过之后才可以进行仲裁了,并且需要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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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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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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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述两个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常设的涉外仲裁机构,主要就是通过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的解决契约类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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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我国涉外贸易仲裁机构有哪些
我国涉外贸易仲裁主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两者在涉外仲裁领域具有重要地位。此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或重组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审理涉外仲裁案件。这些机构为我国涉外贸易纠纷提供了专业的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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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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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的海事商事的仲裁委员会。在我国的民事仲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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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时怎么办理财产保全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案件时需要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驳回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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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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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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