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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如何认定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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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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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指行为人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等发觉,暗中取走财物。
认定要点如下:
主观性:
以行为人主观认知为准,即便客观上已被察觉,只要其自认为未被发现,仍属秘密窃取。
相对性:
秘密性是针对财物管理者而言,公共场所盗窃时,未被相关管理者察觉,也构成秘密窃取。
时间性:
从着手到财物脱离原占有者控制的全过程,都应具有秘密性。

案情回顾:

小朱到一家商店购物,他趁店主小何正在里屋忙碌,自认为未被小何发觉,便偷偷将一件商品藏进自己口袋。实际上,小何通过监控早已发现了小朱的举动,但并未声张,想看看小朱接下来的行为。小朱以为自己神不知鬼不觉,拿完商品就准备离开商店。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性来看,小朱主观上自认为其偷拿商品的行为不被店主小何发觉,虽然客观上小何已通过监控发现,但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2、从相对性而言,小朱的行为是针对财物保管者小何而言未被察觉,即便小朱的行为可能被店内其他顾客看到,但不影响对其秘密窃取行为的认定。
3、从时间性来讲,小朱从着手偷拿商品到将商品藏进自己口袋准备离开,整个财物转移占有的过程中,他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秘密性,符合秘密窃取行为在时间性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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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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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如何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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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如何认定
1w浏览2025-07-12
盗窃罪秘密窃取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在司法实践中,在深圳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行为人以丢钱包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然后趁其不备,秘密地将其身上的钱包及其他物品偷走,而且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暴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比较恰当,而不是诈骗罪或者抢劫罪。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如在公交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盗窃,但被其他人发现,且没有进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而是属于抢劫或者抢夺了。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但是财物所有权人、保管人想制止但是没有能力制止,比如是残疾人,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制止,比如双腿残疾,行走不便,在发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之后,苦苦请求,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盗窃行为的,但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已经不是盗窃,而是抢劫行为了。因为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还有一个量或者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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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秘密窃取
9.5w浏览2024-06-24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怎么样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当怎么样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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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秘密窃取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在司法实践中,在深圳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行为人以丢钱包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然后趁其不备,秘密地将其身上的钱包及其他物品偷走,而且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暴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比较恰当,而不是诈骗罪或者抢劫罪。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如在公交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盗窃,但被其他人发现,且没有进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而是属于抢劫或者抢夺了。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但是财物所有权人、保管人想制止但是没有能力制止,比如是残疾人,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制止,比如双腿残疾,行走不便,在发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之后,苦苦请求,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盗窃行为的,但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已经不是盗窃,而是抢劫行为了。因为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还有一个量或者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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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秘密窃取
10w+浏览2024-04-04
盗窃罪秘密窃取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在司法实践中,在深圳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行为人以丢钱包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然后趁其不备,秘密地将其身上的钱包及其他物品偷走,而且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暴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比较恰当,而不是诈骗罪或者抢劫罪。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如在公交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盗窃,但被其他人发现,且没有进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而是属于抢劫或者抢夺了。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但是财物所有权人、保管人想制止但是没有能力制止,比如是残疾人,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制止,比如双腿残疾,行走不便,在发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之后,苦苦请求,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盗窃行为的,但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已经不是盗窃,而是抢劫行为了。因为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还有一个量或者情节的规定,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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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秘密窃取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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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在司法实践中,在深圳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行为人以丢钱包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然后趁其不备,秘密地将其身上的钱包及其他物品偷走,而且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暴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比较恰当,而不是诈骗罪或者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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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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