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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财产50万通常判几年

#刑事处罚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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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在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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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侵占他人财产50万,一般会被认定为侵占罪里“数额巨大”的情况。
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还拒不退还,会判两年以下徒刑拘役罚金
数额巨大等情况,会判两年到五年徒刑并处罚金。
2.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也按此标准处罚。
3.侵占罪需当事人主动起诉才处理。
各地对“数额巨大”认定有别,但50万通常会适用两年到五年徒刑加罚金的量刑,具体得看案件情节。

案情回顾:

小朱受小许委托保管50万现金,约定在特定时间归还。然而,到期后小许多次要求小朱归还该笔款项,小朱却拒不退还,企图将这笔钱据为己有。小许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小朱将代为保管的小许财物50万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50万属于侵占罪中“数额巨大”的情形,虽然各地对“数额巨大”认定标准有差异,但50万一般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通常情况下,小朱的量刑会在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并处罚金。不过具体量刑还需结合案件其他具体情节判断。同时,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小许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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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财产50万判几年
侵占他人财产50万,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具体来说,犯罪者可能会面临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拘役。此外,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院还可能判决犯罪者支付相应的罚金,以此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总之,侵占他人财产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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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他人财产50万通常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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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50万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综上,刑事案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最终做出判决,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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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财产50万判几年
关于侵占财产罪之量刑标准,主要由罪犯的侵占金额所决定。若罪犯的侵占金额较大且拒不归还,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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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他人财产50万元通常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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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50万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综上,刑事案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最终做出判决,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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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他人财产50万判几年
侵占公司或企业资产超过五十万元,属数额巨大,应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指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单位财产,且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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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综上,刑事案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最终做出判决,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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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综上,刑事案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最终做出判决,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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