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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结后能否会见辩护人

#刑事诉讼 最新修订 |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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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刘兆杰律师在线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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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二审终结后,被告人可会见辩护人
此时刑事诉讼基本结束,若判决生效且被告人未被送往服刑地,在看守所规定允许下,能和辩护人会面。
2.若被告人已到服刑场所,辩护人凭有效证件和委托手续,按监狱规定安排,可与服刑人员会见。
3.这样的会见,方便辩护人跟进后续申诉等程序,也能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支持。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一审判决后小朱上诉,二审程序终结。此时小朱的辩护人提出会见请求,但小朱家属认为二审刚结束小朱情绪不稳定,担心会见会刺激小朱,不同意辩护人会见。而辩护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自己有权在二审终结后会见小朱以跟进后续申诉等程序,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二审终结意味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结束,若判决生效且小朱未被送往服刑场所,在符合看守所规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与小朱会见。
2、若小朱已被送至监狱等服刑场所,依据监狱相关规定,辩护人持有效证件和委托手续,经监狱方安排能会见小朱。这种会见有助于辩护人跟进案件后续程序,也利于为小朱提供进一步法律帮助与心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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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结后能否会见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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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辩护意见书结构有几部分?
二轮辩护意见书结构一般可以分为六部分,基础之辩;程序之辩;事实之辩;证据之便,法理之辩;公义之辩。很多著名大律师辩护词的一级标题都是这样的,都是用来分类。这有利于辩护的信息表达,也有利于法官接受辩护信息。如果辩护词的标题仅是说关于什么内容,法官听了或者看了标题,不可能知道律师的辩护意见,这不利于辩护意见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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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二审终结后能否会见辩护人
1w浏览2025-07-21
我现在在法院处理一些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刑事二审书面审理辩护意见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二审案件的审理形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只在第一百四十一条中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二审程序专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必须实行直接审理的。条文的这种“参照”规定说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讼者抗诉案件时,不一定都要采取直接审理的形式。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就是进行直接审理的案件,也不一定全部实行一审的程序。例如可以只传唤某些诉讼参与人到庭对某几项事实(不是全部事实)进行调查,或者只提讯被告人进一步听取上诉理由等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采用的审理形式,当然不存在由于没有采用某种审理形式便违反了诉讼法的问题。但是,一定的审理形式是为一定的审判任务服务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确定审理形式时,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有利于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是否正确,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恰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去考虑,决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单纯的审理形式问题,而不予重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同时上级人民法院还有通过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任务。因此,审理形式是否得当,是关系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能够正确判处案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履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职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那种强调交通不便,人力不足,或者为了缩短办案时间急于判处,对某些应当进行直接审理的案件不进行直接审理的作法是错误的。相反,对于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不必要地去进行直接审理,以致浪费人力、财力,影响案件及时判处的作法也是不应该的。采取什么形式审理二审案件这个问题,需要由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根据我们审理二审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体会,我认为大体上可以作如下划分:
一、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案件。
一种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卷宗材料齐全,上诉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原判定性量刑上适用法律不当或诉讼程序不合法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例如被告人虽然承认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是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的行动并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或者定性不当,因而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种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齐全,上诉人否认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但他提出否定原判认定事实的某种依据,已经原审人民法院查证并不存在,或者即便存在他提出的某种事实,但不影响定罪量刑。这两类上诉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件的全过程是清楚的,凭原审上报的材料完全可以把案情确定下来,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需要再进行任何调查工作,主要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进行审查。因此审判时只须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后,认真进行评议,即可作出正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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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法院处理一些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刑事二审书面审理辩护意见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二审案件的审理形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只在第一百四十一条中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二审程序专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必须实行直接审理的。条文的这种“参照”规定说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讼者抗诉案件时,不一定都要采取直接审理的形式。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就是进行直接审理的案件,也不一定全部实行一审的程序。例如可以只传唤某些诉讼参与人到庭对某几项事实(不是全部事实)进行调查,或者只提讯被告人进一步听取上诉理由等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采用的审理形式,当然不存在由于没有采用某种审理形式便违反了诉讼法的问题。但是,一定的审理形式是为一定的审判任务服务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确定审理形式时,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从有利于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是否正确,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恰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去考虑,决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单纯的审理形式问题,而不予重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同时上级人民法院还有通过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任务。因此,审理形式是否得当,是关系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能够正确判处案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履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职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那种强调交通不便,人力不足,或者为了缩短办案时间急于判处,对某些应当进行直接审理的案件不进行直接审理的作法是错误的。相反,对于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不必要地去进行直接审理,以致浪费人力、财力,影响案件及时判处的作法也是不应该的。采取什么形式审理二审案件这个问题,需要由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根据我们审理二审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体会,我认为大体上可以作如下划分:
一、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案件。
一种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卷宗材料齐全,上诉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原判定性量刑上适用法律不当或诉讼程序不合法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例如被告人虽然承认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是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的行动并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或者定性不当,因而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种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齐全,上诉人否认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但他提出否定原判认定事实的某种依据,已经原审人民法院查证并不存在,或者即便存在他提出的某种事实,但不影响定罪量刑。这两类上诉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件的全过程是清楚的,凭原审上报的材料完全可以把案情确定下来,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需要再进行任何调查工作,主要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进行审查。因此审判时只须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后,认真进行评议,即可作出正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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