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盗窃价值30000判什么刑

#刑事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7-22
1.6k浏览
陈竞静律师
陈竞静律师在线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0分服务:780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刑事犯罪辩护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刑事犯罪辩护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刑事犯罪辩护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盗窃30000元通常会被认定“数额较大”。
刑法,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等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最终量刑要看具体案情。
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累犯则可能从重处罚
3.各地“数额较大”标准有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之念。一日,他潜入小胡家中,趁无人之际,盗走价值30000元的财物。小胡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并将小朱抓获归案。小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小胡考虑到小朱认错态度较好,对其表示了谅解。但小朱曾有过盗窃前科

案情分析:

1、小朱盗窃价值30000元财物,依据相关规定,该数额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小朱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且取得了被害人小胡的谅解,这些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他曾有盗窃前科属于累犯,可能会从重处罚。同时,各地对“数额较大”标准有差异,最终量刑需结合当地规定及具体案情综合判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淮安177****521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7****177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5****940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382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盗窃价值30000判什么刑
一键咨询
  • 167****35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7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7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5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5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7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0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38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4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7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3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3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0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0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4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1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7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0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8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1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8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4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3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7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1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2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7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8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3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7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2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0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6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3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6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2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5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2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2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5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4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8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0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7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2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177****606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77****277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78****817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盗窃价值9500怎样判?
盗窃价值9500的财产涉嫌犯盗窃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管是单处、还是并处罚金,罚金的数额通常情形下都不会低于一千元。如果对盗窃价值9500怎样判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舅妈现在参与了盗窃了,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呢?会是如何规定的呢?有什么条款呢?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山东刑事辩护代理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代理经验,主要代理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纠纷等案件。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的内容。
10w+浏览
盗窃罪价值
9.8w浏览2024-02-20
盗窃价值多少判刑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盗窃价值多少判刑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舅妈现在参与了盗窃了,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呢?会是如何规定的呢?有什么条款呢?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山东刑事辩护代理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代理经验,主要代理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纠纷等案件。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的内容。
10w+浏览
盗窃罪价值
9.3w浏览2024-04-24
盗窃价值15000判多久?
盗窃价值15000元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获得的一万五千元通常情形下需要返还给受害者,如果对盗窃价值15000判多久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舅妈现在参与了盗窃了,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呢?会是如何规定的呢?有什么条款呢?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山东刑事辩护代理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代理经验,主要代理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纠纷等案件。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的内容。
10w+浏览
盗窃罪价值
10w+浏览2024-04-26
盗窃价值20000怎么判
在我国,盗窃金额达到20000元会被认定为比较严重的情况,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在司法实践中,1000元至30000元会被视为“数额较大”。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自首、立功、退赃、谅解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舅妈现在参与了盗窃了,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呢?会是如何规定的呢?有什么条款呢?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山东刑事辩护代理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代理经验,主要代理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纠纷等案件。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的内容。
10w+浏览
盗窃多少价值为盗窃罪
10w+浏览2024-07-14
盗窃罪盗窃价值七千怎样判
盗窃价值七千的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一般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罪盗窃价值七千怎样判可以参考下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舅妈现在参与了盗窃了,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呢?会是如何规定的呢?有什么条款呢?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山东刑事辩护代理律师-刘德高律师(咨询电话18660803368),原在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工作,律师刑事辩护十余年,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代理经验,主要代理刑事辩护及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纠纷等案件。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盗窃罪价值30000判几年的内容。
10w+浏览
盗窃价值多少钱构成盗窃罪
10w+浏览2024-07-13
顶部
孟凡永律师
孟凡永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淮安177****9978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沭阳135****133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8****6032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扬州152****987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52****3909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52****345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