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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

#消费权益 最新修订 |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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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亚晴律师
时亚晴律师在线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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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消费权益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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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定赔偿额,像商誉受损致销售额降、客户流失的利润减少等直接经济损失
2.实际损失难算时,按侵权人获利确定,根据销售数据、利润率核算。
3.双方损益都难定,参照权利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
4.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在上述数额1-5倍间确定赔偿。
5.仍无法确定,法院依情节判500元-500万元赔偿,还含维权合理开支。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餐厅,口碑良好。小胡为竞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小朱餐厅,导致餐厅销售额大幅下降,客户大量流失。小朱认为小胡侵犯其商誉权,要求赔偿因商誉受损造成的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实际损失。小胡则称无法确定小朱实际损失,且自己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拒绝按小朱要求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商誉权侵权赔偿数额时,首先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小朱餐厅因小胡虚假信息导致销售额下降、客户流失等属于实际损失,若能确定该损失数额,小胡应按此赔偿。
2、若小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按照小胡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若小胡获利情况可根据销售数据、利润率等核算出来,就以此确定赔偿额。
3、若小朱的损失和小胡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若小胡恶意侵犯商誉权且情节严重,可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若仍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且赔偿数额应包括小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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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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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
1、财产损害,一般是按照实际损失作出赔偿。2、精神损害,需要结合一些因素确定。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以及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给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则赔偿金额介于1万元到5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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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
1w浏览2025-07-29
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誉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无“商誉权”的明确概念,虽然在几个法律文件如1992年5月23日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过“商誉”一词,但没有保护商誉权的专门条款,更没有保护商誉权的单行法。实践中,有的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或名称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也有的比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以假冒商标、损害商标权的有关规定处理,还有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处理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商誉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商誉侵权,泛指一切对他人商誉权带来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假冒他人商号、商标、地理标志、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手段,坐食他人商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通过诋毁、贬低手段,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对于前者,可分别依照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对于后者,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规定来认定。
(二)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誉侵权以商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商誉权主体在某一地区范围内根本没有建立起商誉,则不可能有商誉侵权之事实。这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誉侵权时,需要先分析如下事实:商誉权主体的商誉权在受到侵犯时其是否有产品或服务在行为地销售,或者商誉权主体在该地区是否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如广告、宣传等,或者商誉主体是否在该地区设有从事有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一定数量的相关消费者意识到该商誉权主体的产品或服务之存在。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说明商誉权主体在侵权行为地已建立起了商誉,可以着手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商誉侵权。
商誉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商誉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是同业竞争者。商誉侵权要么是为了获取他人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要么是为了贬低竞争对手,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非同业竞争者一般无此动机。
2、侵权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誉侵权行为。有一种情况需引以重视:由于任何商品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会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毛病,只要竞争对手不是以正当的监督方式,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散发公开信件、组织新闻发布会、播放或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或以其他手段,大肆宣扬商品固有的某些缺陷,有时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缺陷,也应将其认定为商誉侵权行为。因为同行竞争者的这些行为旨在排挤他人,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地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所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削弱了他们的正常经营能力。
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往往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商誉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
4、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商誉损害结果可能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也可能使受害者的非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还可能使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同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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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法人名誉权商誉
10w+浏览2024-02-28
名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钱
侵犯名誉权,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赔偿 1、财产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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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名誉权侵权的赔偿多少
对于名誉侵权的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1w浏览2025-01-08
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誉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无“商誉权”的明确概念,虽然在几个法律文件如1992年5月23日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过“商誉”一词,但没有保护商誉权的专门条款,更没有保护商誉权的单行法。实践中,有的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或名称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也有的比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以假冒商标、损害商标权的有关规定处理,还有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处理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商誉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商誉侵权,泛指一切对他人商誉权带来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假冒他人商号、商标、地理标志、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手段,坐食他人商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通过诋毁、贬低手段,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对于前者,可分别依照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对于后者,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规定来认定。
(二)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誉侵权以商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商誉权主体在某一地区范围内根本没有建立起商誉,则不可能有商誉侵权之事实。这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誉侵权时,需要先分析如下事实:商誉权主体的商誉权在受到侵犯时其是否有产品或服务在行为地销售,或者商誉权主体在该地区是否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如广告、宣传等,或者商誉主体是否在该地区设有从事有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一定数量的相关消费者意识到该商誉权主体的产品或服务之存在。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说明商誉权主体在侵权行为地已建立起了商誉,可以着手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商誉侵权。
商誉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商誉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是同业竞争者。商誉侵权要么是为了获取他人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要么是为了贬低竞争对手,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非同业竞争者一般无此动机。
2、侵权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誉侵权行为。有一种情况需引以重视:由于任何商品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会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毛病,只要竞争对手不是以正当的监督方式,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散发公开信件、组织新闻发布会、播放或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或以其他手段,大肆宣扬商品固有的某些缺陷,有时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缺陷,也应将其认定为商誉侵权行为。因为同行竞争者的这些行为旨在排挤他人,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地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所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削弱了他们的正常经营能力。
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往往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商誉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
4、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商誉损害结果可能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也可能使受害者的非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还可能使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同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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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誉与侵犯商标权
10w+浏览2024-11-15
名誉权侵权案件赔偿多少
1、财产损害,一般是按照实际损失作出赔偿。2、精神损害,需要结合一些因素确定。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以及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给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则赔偿金额介于1万元到5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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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名誉权侵权纠纷赔偿多少
1w浏览2025-02-17
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誉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无“商誉权”的明确概念,虽然在几个法律文件如1992年5月23日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过“商誉”一词,但没有保护商誉权的专门条款,更没有保护商誉权的单行法。实践中,有的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或名称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也有的比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以假冒商标、损害商标权的有关规定处理,还有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处理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商誉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商誉侵权,泛指一切对他人商誉权带来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假冒他人商号、商标、地理标志、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手段,坐食他人商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通过诋毁、贬低手段,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对于前者,可分别依照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对于后者,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规定来认定。
(二)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誉侵权以商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商誉权主体在某一地区范围内根本没有建立起商誉,则不可能有商誉侵权之事实。这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誉侵权时,需要先分析如下事实:商誉权主体的商誉权在受到侵犯时其是否有产品或服务在行为地销售,或者商誉权主体在该地区是否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如广告、宣传等,或者商誉主体是否在该地区设有从事有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一定数量的相关消费者意识到该商誉权主体的产品或服务之存在。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说明商誉权主体在侵权行为地已建立起了商誉,可以着手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商誉侵权。
商誉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商誉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是同业竞争者。商誉侵权要么是为了获取他人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要么是为了贬低竞争对手,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非同业竞争者一般无此动机。
2、侵权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誉侵权行为。有一种情况需引以重视:由于任何商品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会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毛病,只要竞争对手不是以正当的监督方式,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散发公开信件、组织新闻发布会、播放或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或以其他手段,大肆宣扬商品固有的某些缺陷,有时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缺陷,也应将其认定为商誉侵权行为。因为同行竞争者的这些行为旨在排挤他人,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地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所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削弱了他们的正常经营能力。
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往往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商誉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
4、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商誉损害结果可能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也可能使受害者的非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还可能使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同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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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名誉 侵权
10w+浏览2024-10-10
名誉侵权一般赔多少钱?
名誉侵权一般赔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具体的应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进行不同的判断。但是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们国家对名誉权侵权的赔偿金额并不是特别多,这主要是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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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公司名誉权侵权赔偿多少
1w浏览2025-02-17
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誉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无“商誉权”的明确概念,虽然在几个法律文件如1992年5月23日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过“商誉”一词,但没有保护商誉权的专门条款,更没有保护商誉权的单行法。实践中,有的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或名称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也有的比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以假冒商标、损害商标权的有关规定处理,还有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处理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商誉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商誉侵权,泛指一切对他人商誉权带来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假冒他人商号、商标、地理标志、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手段,坐食他人商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通过诋毁、贬低手段,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对于前者,可分别依照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对于后者,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规定来认定。
(二)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誉侵权以商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商誉权主体在某一地区范围内根本没有建立起商誉,则不可能有商誉侵权之事实。这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誉侵权时,需要先分析如下事实:商誉权主体的商誉权在受到侵犯时其是否有产品或服务在行为地销售,或者商誉权主体在该地区是否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如广告、宣传等,或者商誉主体是否在该地区设有从事有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一定数量的相关消费者意识到该商誉权主体的产品或服务之存在。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说明商誉权主体在侵权行为地已建立起了商誉,可以着手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商誉侵权。
商誉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商誉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是同业竞争者。商誉侵权要么是为了获取他人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要么是为了贬低竞争对手,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非同业竞争者一般无此动机。
2、侵权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誉侵权行为。有一种情况需引以重视:由于任何商品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会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毛病,只要竞争对手不是以正当的监督方式,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散发公开信件、组织新闻发布会、播放或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或以其他手段,大肆宣扬商品固有的某些缺陷,有时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缺陷,也应将其认定为商誉侵权行为。因为同行竞争者的这些行为旨在排挤他人,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地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所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削弱了他们的正常经营能力。
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往往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商誉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
4、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商誉损害结果可能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也可能使受害者的非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还可能使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同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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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侵权行为
10w+浏览2024-10-15
侵犯名誉权赔偿多少钱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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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企业名誉权侵权赔偿多少
1w浏览2025-02-28
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誉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商誉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无“商誉权”的明确概念,虽然在几个法律文件如1992年5月23日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过“商誉”一词,但没有保护商誉权的专门条款,更没有保护商誉权的单行法。实践中,有的比照《民法通则》第120条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或名称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也有的比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以假冒商标、损害商标权的有关规定处理,还有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处理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商誉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商誉侵权,泛指一切对他人商誉权带来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假冒他人商号、商标、地理标志、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手段,坐食他人商誉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通过诋毁、贬低手段,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对于前者,可分别依照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对于后者,则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规定来认定。
(二)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誉侵权以商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商誉权主体在某一地区范围内根本没有建立起商誉,则不可能有商誉侵权之事实。这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誉侵权时,需要先分析如下事实:商誉权主体的商誉权在受到侵犯时其是否有产品或服务在行为地销售,或者商誉权主体在该地区是否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如广告、宣传等,或者商誉主体是否在该地区设有从事有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一定数量的相关消费者意识到该商誉权主体的产品或服务之存在。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说明商誉权主体在侵权行为地已建立起了商誉,可以着手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商誉侵权。
商誉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
1、商誉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是同业竞争者。商誉侵权要么是为了获取他人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要么是为了贬低竞争对手,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非同业竞争者一般无此动机。
2、侵权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誉侵权行为。有一种情况需引以重视:由于任何商品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会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毛病,只要竞争对手不是以正当的监督方式,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散发公开信件、组织新闻发布会、播放或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或以其他手段,大肆宣扬商品固有的某些缺陷,有时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缺陷,也应将其认定为商誉侵权行为。因为同行竞争者的这些行为旨在排挤他人,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地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所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削弱了他们的正常经营能力。
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往往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商誉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
4、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商誉损害结果可能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也可能使受害者的非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还可能使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同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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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誉侵权
10w+浏览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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