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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收款后不转给借款人算违约吗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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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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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专业能力强,债务债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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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收款后不转付属于违约行为
在委托支付中,受托人有按约定将款项转付借款人的义务,不转付就违反了委托合同
2.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约之债。
借款人可要求受托人继续转付、赔偿利息等损失,像资金周转困难产生的额外成本,受托人可能要赔。
3.若协商无果,借款人可通过诉讼让法院判受托人履行转付义务并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委托小胡进行支付,约定小胡收到款项后转付给小朱。小胡收款后却未按约定转付,小朱因此资金周转困难,产生了额外融资成本等损失。小朱要求小胡履行转付义务并赔偿损失,小胡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在委托支付关系中,小胡作为受托人负有按约定将收到款项转付给小朱的义务,其收款后不转付的行为构成对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属于违约行为。
2、小朱可依据委托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小胡承担继续履行转付义务、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小朱因未及时收到款项产生的额外融资成本等损失以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小胡都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小朱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法院判令小胡履行转付义务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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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收款后不转给借款人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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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贷款还不上由谁还
在借贷协议中,借款人需明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受托支付机构虽可协助,但不能替代借款人还款。双方应诚实守信,协商制定合理还款方案,并依法处理争议,共同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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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合同
是的。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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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拾同勘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5项实际上是指法律另外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法》第410条恰恰是对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I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I 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
丁某原是某企业负责人,退休后打算到南方某城市从事餐饮业。为此,丁某与在该城市工作的朋友冯某联系,委托其代为租赁两处店面,两人达成协议:每粗赁一处店面,丁某付给冯某代理费5000元。如有违约,支付代理费20%的违约金。冯某按照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地带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店面,经过多方打探和磋商,为丁某租赁了一处面积300平米的店面。丁某时该处店面的情况较为满意,支付了1年的租金,并由冯某代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冯某积极寻找第二处店面的过程中,丁某电话通知其不再租赁第二处店面,原因是资金和人力有限,无法同时经营。冯某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丁某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冯某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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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对收款人有没有影响
受托支付对收款人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贷款业务采用第三方收款模式,与借贷行为本身无关。第三方收款者无需承担风险,这是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内容。受托支付旨在降低贷款资金被滥用的风险,确保贷款用途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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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受托支付贷款还不上由谁还
在借贷协议中,借款人需明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受托支付机构虽可协助,但不能替代借款人还款。双方应诚实守信,协商制定合理还款方案,并依法处理争议,共同保障各方权益。
1w浏览2024-04-06
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拾同勘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5项实际上是指法律另外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法》第410条恰恰是对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I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I 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
丁某原是某企业负责人,退休后打算到南方某城市从事餐饮业。为此,丁某与在该城市工作的朋友冯某联系,委托其代为租赁两处店面,两人达成协议:每粗赁一处店面,丁某付给冯某代理费5000元。如有违约,支付代理费20%的违约金。冯某按照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地带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店面,经过多方打探和磋商,为丁某租赁了一处面积300平米的店面。丁某时该处店面的情况较为满意,支付了1年的租金,并由冯某代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冯某积极寻找第二处店面的过程中,丁某电话通知其不再租赁第二处店面,原因是资金和人力有限,无法同时经营。冯某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丁某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冯某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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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受托支付人要承担责任吗
银行贷款的受托支付人责任取决于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若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行事并遵守权限,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但受托人故意或严重失误时,委托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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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建筑工程款可以受托支付吗
建筑项目资金可委托支付,此方式广泛用于复杂建筑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配置与有序流动,保障项目顺利与各方权益。实施时,需明确委托与受托双方权责,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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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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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拾同勘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5项实际上是指法律另外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法》第410条恰恰是对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I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I 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
丁某原是某企业负责人,退休后打算到南方某城市从事餐饮业。为此,丁某与在该城市工作的朋友冯某联系,委托其代为租赁两处店面,两人达成协议:每粗赁一处店面,丁某付给冯某代理费5000元。如有违约,支付代理费20%的违约金。冯某按照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地带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店面,经过多方打探和磋商,为丁某租赁了一处面积300平米的店面。丁某时该处店面的情况较为满意,支付了1年的租金,并由冯某代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冯某积极寻找第二处店面的过程中,丁某电话通知其不再租赁第二处店面,原因是资金和人力有限,无法同时经营。冯某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丁某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冯某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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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受托支付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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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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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拾同勘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5项实际上是指法律另外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法》第410条恰恰是对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I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I 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
丁某原是某企业负责人,退休后打算到南方某城市从事餐饮业。为此,丁某与在该城市工作的朋友冯某联系,委托其代为租赁两处店面,两人达成协议:每粗赁一处店面,丁某付给冯某代理费5000元。如有违约,支付代理费20%的违约金。冯某按照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地带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店面,经过多方打探和磋商,为丁某租赁了一处面积300平米的店面。丁某时该处店面的情况较为满意,支付了1年的租金,并由冯某代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冯某积极寻找第二处店面的过程中,丁某电话通知其不再租赁第二处店面,原因是资金和人力有限,无法同时经营。冯某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丁某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冯某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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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能否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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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的这类约定因其违反《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拾同勘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5项实际上是指法律另外规定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法》第410条恰恰是对委托合同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任意解除权的另外规定,属于第94条第5项规定的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从拾同淤第410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如果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蛋合同法》第410条的适用,那么《合同法》第410条应增设除外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未作此规定,表明立法禁止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排除第410条的适用。因此,如果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只负赔偿对方损失之责,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I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I 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委托人解除合同的
丁某原是某企业负责人,退休后打算到南方某城市从事餐饮业。为此,丁某与在该城市工作的朋友冯某联系,委托其代为租赁两处店面,两人达成协议:每粗赁一处店面,丁某付给冯某代理费5000元。如有违约,支付代理费20%的违约金。冯某按照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地带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店面,经过多方打探和磋商,为丁某租赁了一处面积300平米的店面。丁某时该处店面的情况较为满意,支付了1年的租金,并由冯某代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冯某积极寻找第二处店面的过程中,丁某电话通知其不再租赁第二处店面,原因是资金和人力有限,无法同时经营。冯某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丁某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冯某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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