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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收养赡养 最新修订 |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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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
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
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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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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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9k浏览2025-01-15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二、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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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0w+浏览2023-09-15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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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w浏览2025-02-10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二、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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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0w+浏览2024-11-15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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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二、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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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集中收养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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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二、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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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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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二、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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