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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两罪要判多少年

#刑事处罚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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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琴律师
李小琴律师在线
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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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七到十年。
律师解析
数罪并罚的,一般是有期徒刑七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可十年以上至无期。
1、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行为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3、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如果行为人致人死亡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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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两罪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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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罪如何处罚?
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即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例如行为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此时行为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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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一审未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违反了刑诉法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的诉讼地位,拥有完整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其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害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一)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参加诉讼和法庭陈述、发问、质证、辨认、辩论等权利。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可以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参加辩论。
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承认了以索要损失为名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雷某以被害人的爱人和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二被告人所追索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单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勒索被害人赔偿不法损失并迫使书写“400万欠条”,该行为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利益的复杂客体,本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地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尤其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的所谓“赔偿”并不存在,被告人的非法目的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之内容,其索要损失和逼迫书写欠条纯粹是为了实现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追索而不是以其为人质向家属索要,是将来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本案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抢劫。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即使二被告人追索的债务为合法债务,追索的债务应有明确的数额,本案涉及的债为不明确债务,其不可能达到400万元,二被告人的索债远远超出了其诉求的范围。为追索合法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而超出的部分仍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论处,构成绑架、抢劫或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与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三、无被害人谅解和法定情形,一审的减轻从轻处罚违反刑法规定,同时不利于打击犯罪。从案发到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明明有罪始终作无罪辩护,雷某、徐某本人及其亲属无任何积极赔偿、求得谅解的诚意。综上所述,栗某的抗诉申请应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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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加抢劫罪两罪会如何判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敲诈勒索罪加抢劫罪两罪会如何判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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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一审未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违反了刑诉法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的诉讼地位,拥有完整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其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害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一)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参加诉讼和法庭陈述、发问、质证、辨认、辩论等权利。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可以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参加辩论。
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承认了以索要损失为名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雷某以被害人的爱人和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二被告人所追索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单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勒索被害人赔偿不法损失并迫使书写“400万欠条”,该行为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利益的复杂客体,本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地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尤其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的所谓“赔偿”并不存在,被告人的非法目的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之内容,其索要损失和逼迫书写欠条纯粹是为了实现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追索而不是以其为人质向家属索要,是将来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本案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抢劫。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即使二被告人追索的债务为合法债务,追索的债务应有明确的数额,本案涉及的债为不明确债务,其不可能达到400万元,二被告人的索债远远超出了其诉求的范围。为追索合法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而超出的部分仍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论处,构成绑架、抢劫或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与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三、无被害人谅解和法定情形,一审的减轻从轻处罚违反刑法规定,同时不利于打击犯罪。从案发到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明明有罪始终作无罪辩护,雷某、徐某本人及其亲属无任何积极赔偿、求得谅解的诚意。综上所述,栗某的抗诉申请应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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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加抢劫罪两罪会怎么判刑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敲诈勒索罪加抢劫罪两罪会怎么判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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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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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未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违反了刑诉法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的诉讼地位,拥有完整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其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害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一)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参加诉讼和法庭陈述、发问、质证、辨认、辩论等权利。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可以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参加辩论。
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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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被害人谅解和法定情形,一审的减轻从轻处罚违反刑法规定,同时不利于打击犯罪。从案发到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明明有罪始终作无罪辩护,雷某、徐某本人及其亲属无任何积极赔偿、求得谅解的诚意。综上所述,栗某的抗诉申请应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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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未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违反了刑诉法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的诉讼地位,拥有完整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其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害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一)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参加诉讼和法庭陈述、发问、质证、辨认、辩论等权利。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可以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参加辩论。
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承认了以索要损失为名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雷某以被害人的爱人和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二被告人所追索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单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勒索被害人赔偿不法损失并迫使书写“400万欠条”,该行为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利益的复杂客体,本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地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尤其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的所谓“赔偿”并不存在,被告人的非法目的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之内容,其索要损失和逼迫书写欠条纯粹是为了实现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追索而不是以其为人质向家属索要,是将来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本案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抢劫。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即使二被告人追索的债务为合法债务,追索的债务应有明确的数额,本案涉及的债为不明确债务,其不可能达到400万元,二被告人的索债远远超出了其诉求的范围。为追索合法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而超出的部分仍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论处,构成绑架、抢劫或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与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三、无被害人谅解和法定情形,一审的减轻从轻处罚违反刑法规定,同时不利于打击犯罪。从案发到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明明有罪始终作无罪辩护,雷某、徐某本人及其亲属无任何积极赔偿、求得谅解的诚意。综上所述,栗某的抗诉申请应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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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未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违反了刑诉法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的诉讼地位,拥有完整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其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害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一)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参加诉讼和法庭陈述、发问、质证、辨认、辩论等权利。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可以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参加辩论。
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承认了以索要损失为名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雷某以被害人的爱人和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二被告人所追索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单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勒索被害人赔偿不法损失并迫使书写“400万欠条”,该行为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利益的复杂客体,本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地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尤其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的所谓“赔偿”并不存在,被告人的非法目的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之内容,其索要损失和逼迫书写欠条纯粹是为了实现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追索而不是以其为人质向家属索要,是将来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本案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抢劫。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即使二被告人追索的债务为合法债务,追索的债务应有明确的数额,本案涉及的债为不明确债务,其不可能达到400万元,二被告人的索债远远超出了其诉求的范围。为追索合法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而超出的部分仍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论处,构成绑架、抢劫或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与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三、无被害人谅解和法定情形,一审的减轻从轻处罚违反刑法规定,同时不利于打击犯罪。从案发到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明明有罪始终作无罪辩护,雷某、徐某本人及其亲属无任何积极赔偿、求得谅解的诚意。综上所述,栗某的抗诉申请应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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