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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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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吸收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消失(即被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失);
控股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会受到合并方控制。
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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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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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指的是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吸收合并,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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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欠款一千万是银行贷款一个法人三个股东如何处理债务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欠款一千万是银行贷款一个法人三个股东如何处理债务问题


结论

在公司欠款一千万的情况下,若该债务为公司向银行的贷款,通常情况下,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人和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法人或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财务混同、或怠于清算等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形下,法人或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自身承担,而不涉及股东和法人的个人责任。

然而,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且存在股东或法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2015)解民二初字第8号】案中,法院判定由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法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务中,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了担保,则无论其是否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均需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滥用权力,可能需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因此,处理公司债务时,需明确公司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债务,股东或法人是否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行为,以及是否提供了个人担保。若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则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
合并方式不同。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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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吸收合并是将两家企业合并成单一实体,资产全部归新实体所有。而控股合并则保留被合并方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在财务报告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合并后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资产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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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吸收合并和100%控股合并的区别是什么?
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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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有什么区别
1.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2.其次,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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