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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怎样处理

#子女抚养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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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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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孩子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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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抚养费如何判决?
领养孩子抚养费由法院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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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执行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怎么解决
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孩子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w浏览2024-09-05
判决后不执行抚养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离婚都是现代人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小孩子就会有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偶尔也会出现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法律方法,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一、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二、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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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小孩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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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离婚都是现代人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小孩子就会有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偶尔也会出现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法律方法,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一、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二、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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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决孩子孩子的抚养权
10w+浏览2023-09-24
不给孩子抚养费或不付抚养费该怎么解决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给孩子抚养费或不付抚养费该怎么解决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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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不执行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怎样解决
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孩子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w浏览2024-10-10
判决后不执行抚养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离婚都是现代人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小孩子就会有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偶尔也会出现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法律方法,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一、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二、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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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强制执行孩子抚养权的判决
10w+浏览2023-09-06
小孩抚养费怎么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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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判决孩子抚养权不执行怎么办
若在裁判孩子抚养权归属之后,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判定的结果执行,则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权力。在下述情况下,法院将启动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未如约履行责任的一方予以教育指导、发出警告或正式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法院有权对其施以罚款、拘留等严厉惩罚性措施。并且,法院还需依据具体事项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竭力维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稳定发展。
1w浏览2024-10-14
判决后不执行抚养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离婚都是现代人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小孩子就会有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偶尔也会出现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法律方法,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一、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二、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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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决孩子抚养权,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
10w+浏览2023-09-03
孩子抚养费怎么强制执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孩子抚养费怎么强制执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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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孩子抚养判决是否能强制执行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孩子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不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孩子的人身,也就是法官所谓的不能去“抢孩子”,而是强制被执行人交出孩子的行为。法院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以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给被执行人一种心理压力和拒执制裁,让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1w浏览2024-09-26
判决后不执行抚养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离婚都是现代人生活中很正常的事情,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小孩子就会有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但是偶尔也会出现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情况,如果遇到这个情况应该怎么办,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小孩抚养权判后不执行的法律方法,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一、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二、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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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执行孩子抚养费,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孩子抚养费
10w+浏览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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