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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其他侵权 最新修订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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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王芳芳律师在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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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如下:
(1)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2)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
(3)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
即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
但数人的行为必须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
(4)结果的同一性。
即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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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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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该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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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2)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3)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4)结果的同一性。
1w浏览2025-01-10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行为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各污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共同致害于环境权益受损人,并发生共同的环境损害后果。
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共同环境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各种因素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来确定的,基本上趋向于按份责任的形式。
笔者认为,在没有司法解释或其他法规进行具体细化的情况下,这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
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要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领域,而这些学科知识又正是多数法官的“短板”。法官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高度专业性证据材料来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当困难,尤其对于各污染行为人排污的具体情况的认定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法官难以根据侵权人的排污具体情况精准地推导出各侵权人对环境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推脱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污染行为人在关于排污问题上往往采取隐略式的举证,不会向法庭提交于己不利的证据。法官无法通过这些存在“偏差”的证据来认定各排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致害程度,也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来解决各侵权人争执的责任归属、责任大小问题。
正是考虑到环境司法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预防性规定,即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上,如果无法适用特别规定情况下,可按《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各单个污染行为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各行为人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如3家化工厂都向同一河流排放具有较强毒性的污水,每家工厂排放的污水量都足以致使下游鱼塘的鱼全部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各排污企业相互间要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各污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后产生损害后果的,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体现法律对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此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只有短短的4条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专门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一章,改变以往环境立法中弱化环境民事责任规范的状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单独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使环境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济。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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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10w+浏览2024-11-02
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该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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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具有哪些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需担责。其特点包括:一是行为人主观实施,属事实行为;二是违法性基于违反法律规定;三是客体涵盖民事权利和利益;四是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1w浏览2024-06-23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行为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各污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共同致害于环境权益受损人,并发生共同的环境损害后果。
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共同环境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各种因素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来确定的,基本上趋向于按份责任的形式。
笔者认为,在没有司法解释或其他法规进行具体细化的情况下,这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
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要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领域,而这些学科知识又正是多数法官的“短板”。法官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高度专业性证据材料来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当困难,尤其对于各污染行为人排污的具体情况的认定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法官难以根据侵权人的排污具体情况精准地推导出各侵权人对环境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推脱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污染行为人在关于排污问题上往往采取隐略式的举证,不会向法庭提交于己不利的证据。法官无法通过这些存在“偏差”的证据来认定各排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致害程度,也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来解决各侵权人争执的责任归属、责任大小问题。
正是考虑到环境司法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预防性规定,即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上,如果无法适用特别规定情况下,可按《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各单个污染行为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各行为人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如3家化工厂都向同一河流排放具有较强毒性的污水,每家工厂排放的污水量都足以致使下游鱼塘的鱼全部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各排污企业相互间要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各污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后产生损害后果的,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体现法律对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此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只有短短的4条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专门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一章,改变以往环境立法中弱化环境民事责任规范的状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单独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使环境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济。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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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10w+浏览2023-09-19
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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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概念: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侵权的非法行为。侵权行为的特征:首先是一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必须是非法行为,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是一种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w浏览2024-09-04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行为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各污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共同致害于环境权益受损人,并发生共同的环境损害后果。
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共同环境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各种因素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来确定的,基本上趋向于按份责任的形式。
笔者认为,在没有司法解释或其他法规进行具体细化的情况下,这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
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要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领域,而这些学科知识又正是多数法官的“短板”。法官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高度专业性证据材料来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当困难,尤其对于各污染行为人排污的具体情况的认定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法官难以根据侵权人的排污具体情况精准地推导出各侵权人对环境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推脱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污染行为人在关于排污问题上往往采取隐略式的举证,不会向法庭提交于己不利的证据。法官无法通过这些存在“偏差”的证据来认定各排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致害程度,也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来解决各侵权人争执的责任归属、责任大小问题。
正是考虑到环境司法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预防性规定,即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上,如果无法适用特别规定情况下,可按《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各单个污染行为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各行为人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如3家化工厂都向同一河流排放具有较强毒性的污水,每家工厂排放的污水量都足以致使下游鱼塘的鱼全部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各排污企业相互间要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各污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后产生损害后果的,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体现法律对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此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只有短短的4条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专门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一章,改变以往环境立法中弱化环境民事责任规范的状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单独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使环境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济。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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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
10w+浏览2024-10-14
著作权侵权行为概念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行为概念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可以认为是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包括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还有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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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其特征如下:1、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3、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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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行为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各污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共同致害于环境权益受损人,并发生共同的环境损害后果。
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共同环境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各种因素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来确定的,基本上趋向于按份责任的形式。
笔者认为,在没有司法解释或其他法规进行具体细化的情况下,这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
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要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领域,而这些学科知识又正是多数法官的“短板”。法官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高度专业性证据材料来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当困难,尤其对于各污染行为人排污的具体情况的认定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法官难以根据侵权人的排污具体情况精准地推导出各侵权人对环境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推脱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污染行为人在关于排污问题上往往采取隐略式的举证,不会向法庭提交于己不利的证据。法官无法通过这些存在“偏差”的证据来认定各排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致害程度,也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来解决各侵权人争执的责任归属、责任大小问题。
正是考虑到环境司法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预防性规定,即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上,如果无法适用特别规定情况下,可按《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各单个污染行为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各行为人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如3家化工厂都向同一河流排放具有较强毒性的污水,每家工厂排放的污水量都足以致使下游鱼塘的鱼全部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各排污企业相互间要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各污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后产生损害后果的,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体现法律对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此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只有短短的4条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专门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一章,改变以往环境立法中弱化环境民事责任规范的状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单独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使环境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济。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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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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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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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是怎样的
侵权行为是非法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或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为,基于主观故意,非预期产生法律后果,属违法行为且违反法律规定。它涉及广泛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核心后果是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w浏览2024-06-14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环境侵权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环境污染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他们的污染行为相互联系、互相作用,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损害后果的共同性。各污染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共同致害于环境权益受损人,并发生共同的环境损害后果。
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看,共同环境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各种因素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来确定的,基本上趋向于按份责任的形式。
笔者认为,在没有司法解释或其他法规进行具体细化的情况下,这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
其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往往要涉及到化学、生物、物理等自然科学领域,而这些学科知识又正是多数法官的“短板”。法官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高度专业性证据材料来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当困难,尤其对于各污染行为人排污的具体情况的认定有相当的难度。
二是法官难以根据侵权人的排污具体情况精准地推导出各侵权人对环境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推脱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污染行为人在关于排污问题上往往采取隐略式的举证,不会向法庭提交于己不利的证据。法官无法通过这些存在“偏差”的证据来认定各排污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致害程度,也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来解决各侵权人争执的责任归属、责任大小问题。
正是考虑到环境司法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做了预防性规定,即在共同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上,如果无法适用特别规定情况下,可按《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各单个污染行为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各行为人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如3家化工厂都向同一河流排放具有较强毒性的污水,每家工厂排放的污水量都足以致使下游鱼塘的鱼全部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各排污企业相互间要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各污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后产生损害后果的,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专章规定,体现法律对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此法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只有短短的4条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原则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专门设立“环境损害赔偿”一章,改变以往环境立法中弱化环境民事责任规范的状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单独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使环境民事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法律救济。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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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概念
10w+浏览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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