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向张某借款30000元,约定出国前还.一年多后胡某出国还没还,直到两年多后,张某向胡某要款,胡某说月底还,并且还在借锯上注明月底还,但月底胡某称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拒不还款.张某的诉讼时效是否已满?胡某注明月底还款有何效力?张某能通过诉讼要回钱吗?老师布置的作业,各位专家帮帮忙,用三段论的形式书写!
[律师回复]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俩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只要在借款期限到期二年内,就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欠款。如果俩年内提讼或者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俩年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