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

#夫妻债务 最新修订 | 2025-01-01
6.8k浏览 7点赞
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在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服务:3752人
咨询我
专业处理夫妻债务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夫妻债务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夫妻债务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浏览全文
徐州156****492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34****464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34****513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469人选择咨询律师
68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8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0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1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8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3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4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7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8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2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3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0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5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2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4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8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7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7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8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5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7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6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6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1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5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0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6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0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3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3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5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8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3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2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1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2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5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3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7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4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4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8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3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7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3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1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6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188****277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5****557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6****922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夫妻共有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有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罚而产生的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么认定
离婚后债务满足下列条件的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除此外,就属于个人债务。
1w浏览2024-10-30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举证责任分配:
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
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2w浏览
夫妻共有债务与公司债务认定
10w+浏览2024-10-25
离婚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个人债务指一方的婚前债务;未经对方同意欠下的债务;一方因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等。共同债务: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法定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欠下的债务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时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1w浏览2024-09-18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举证责任分配:
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
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2w浏览
夫妻共同债务与公司债务认定
10w+浏览2024-10-12
离婚时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时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与分割
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债务划分时,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覆盖债务或已分配完毕,需协商制定还款方案,协商无果则交由司法机构裁决。单方面行为导致的个人债务由当事者独自偿还。
1w浏览2024-06-18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举证责任分配:
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
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2w浏览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0w+浏览2023-09-01
离婚时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怎样认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时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怎样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怎么认定与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w浏览2025-01-21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举证责任分配:
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
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2w浏览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0w+浏览2024-11-18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前转化为共享财产的购买物品债务、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债务、治病赡养产生的债务、抚养子女和老人的债务、教育支出等,以及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共同债务。反之,婚前个人债务、双方约定的个人债务、不合理消费产生的债务、指定个人继承的债务、资助无抚养义务者或擅自独自经营未用于家庭的债务,按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
1w浏览2024-06-27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此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举证责任分配:
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当债权人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
第一种情况。在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
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他人借入款项,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与借条内容,夫妻双方的陈述,债权人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均有关系,对此法律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解释。
(一)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最高人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2w浏览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10w+浏览2023-09-13
顶部
程理想律师
程理想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宿迁152****244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80****748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2****8361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88****462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77****9619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镇江134****807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