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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认定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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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吴婉君律师在线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执业:10年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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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债务债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债务债权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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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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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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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1w浏览2024-05-10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案例:
王辉和张萍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张萍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张萍离开家与王辉分居生活。
王辉于2005年底诉至,请求与张萍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张萍虽然同意与王辉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两个姑娘在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辉应承担一半。王辉对张萍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张萍所称债务是张萍的单方债务,自己不应分担。
律师评析: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元罚款为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张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张萍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而张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三是本案中的16000元罚款系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未参与共同经营。由本案事实情况可知,虽然美容美发店是王辉和张萍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张萍一人经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萍的辩称主张,且该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事先并不知道,又未参与共同经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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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债务认定
10w+浏览2023-09-21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首先,一般是较长时间、持续的分居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考虑认定为个人债权债务。若夫妻之间因小打小闹而短暂分居或时而分居时而共同生活,反复无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宜一概认定为个人债权债务。当然,若此期间产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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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同居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1w浏览2024-12-24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案例:
王辉和张萍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张萍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张萍离开家与王辉分居生活。
王辉于2005年底诉至,请求与张萍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张萍虽然同意与王辉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两个姑娘在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辉应承担一半。王辉对张萍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张萍所称债务是张萍的单方债务,自己不应分担。
律师评析: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元罚款为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张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张萍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而张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三是本案中的16000元罚款系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未参与共同经营。由本案事实情况可知,虽然美容美发店是王辉和张萍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张萍一人经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萍的辩称主张,且该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事先并不知道,又未参与共同经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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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债务认定
10w+浏览2024-02-29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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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在分居的时候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1w浏览2024-09-07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案例:
王辉和张萍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张萍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张萍离开家与王辉分居生活。
王辉于2005年底诉至,请求与张萍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张萍虽然同意与王辉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两个姑娘在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辉应承担一半。王辉对张萍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张萍所称债务是张萍的单方债务,自己不应分担。
律师评析: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元罚款为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张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张萍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而张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三是本案中的16000元罚款系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未参与共同经营。由本案事实情况可知,虽然美容美发店是王辉和张萍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张萍一人经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萍的辩称主张,且该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事先并不知道,又未参与共同经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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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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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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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如何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分居不影响夫妻债务归属。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认可的;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且债权人能证明的债务。
1w浏览2024-06-20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案例:
王辉和张萍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张萍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张萍离开家与王辉分居生活。
王辉于2005年底诉至,请求与张萍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张萍虽然同意与王辉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两个姑娘在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辉应承担一半。王辉对张萍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张萍所称债务是张萍的单方债务,自己不应分担。
律师评析: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元罚款为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张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张萍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而张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三是本案中的16000元罚款系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未参与共同经营。由本案事实情况可知,虽然美容美发店是王辉和张萍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张萍一人经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萍的辩称主张,且该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事先并不知道,又未参与共同经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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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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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有: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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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的债务
案例:
王辉和张萍于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张萍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张萍离开家与王辉分居生活。
王辉于2005年底诉至,请求与张萍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张萍虽然同意与王辉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两个姑娘在店内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辉应承担一半。王辉对张萍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张萍所称债务是张萍的单方债务,自己不应分担。
律师评析: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经营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因此,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正确认定夫妻经营性共同债务的性质及范围,同时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意见》第四十三条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二、美容美发店的16000元罚款为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张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张萍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而张萍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三是本案中的16000元罚款系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未参与共同经营。由本案事实情况可知,虽然美容美发店是王辉和张萍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张萍一人经营。而16000元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张萍的辩称主张,且该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张萍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王辉事先并不知道,又未参与共同经营。所以,16000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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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10w+浏览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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