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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法院应该如何执行

#债务债权 最新修订 | 20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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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律师
张强律师在线
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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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的,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院应当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债务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到法院的分配程序中。
一般按债权比例分配所执行的财产。
2、债务人是法人,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获得清偿。
3、债务是法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破产程序进行分配(一般按债权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零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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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法院应该如何执行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的,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院应当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债务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到法院的分配程序中。一般按债权比例分配所执行的财产。2、债务人是法人。
1w浏览2025-01-12
被执行人已到期债权债权能否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 首先就是人民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这一程序,《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要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人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关于“代为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造的一个术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而且,“代为履行”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只有向被执行人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仍然予以执行,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的职权。况且,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人民予以审查,对异议不成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关于债权虽已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而不能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提讼,因为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不能干涉。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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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浏览2024-10-13
被执行人已到期债权债权能否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 首先就是人民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这一程序,《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要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人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关于“代为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造的一个术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而且,“代为履行”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只有向被执行人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仍然予以执行,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的职权。况且,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人民予以审查,对异议不成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关于债权虽已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而不能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提讼,因为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不能干涉。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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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应该怎样起诉
10w+浏览2023-09-02
个人债务借条应该怎么写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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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个人还不起债务应该如何做
个人还不起债务时,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目前有两种情况债务得不到偿还,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1w浏览2024-10-11
被执行人已到期债权债权能否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 首先就是人民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这一程序,《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要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人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关于“代为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造的一个术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而且,“代为履行”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只有向被执行人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仍然予以执行,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的职权。况且,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人民予以审查,对异议不成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关于债权虽已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而不能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提讼,因为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不能干涉。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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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举证个人债务
10w+浏览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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