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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担保损失怎么消除

#抵押担保 最新修订 |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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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在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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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目前征信报告内的担保人代偿五年不能消除,超过5年自动删除。
个人征信逾期记录是不可以主动消除的,不过,根据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一般来说,个人征信逾期记录5年之后就会被新的征信记录覆盖。
要注意的是,这个5年是从逾期欠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的,而不是指逾期记录产生之日后的5年。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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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机构因对担保人超过诉讼时效,但此时实体权利并未消失,丧失了胜诉权,此种情况下担保人的个人征信担保记录能否删除
[律师回复] 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没有风险了,对于未还部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没有规定说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赶快去,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同时根据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担保、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是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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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机构因对担保人超过诉讼时效,但此时实体权利并未消失,丧失了胜诉权,此种情况下担保人的个人征信担保记录能否删除
[律师回复] 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没有风险了,对于未还部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没有规定说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赶快去,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同时根据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担保、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是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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