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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合同是否生效

更新时间: 2021-10-14 10:59:43
律师解答:
不生效。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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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登记吗
因为股权就代表着相应的股份,而股份将会使股权持有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虽然对于股权持有人是可以将自己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的,但是在进行股权的质押登记时是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样股权质押才能生效,而没有登记就进行的股权质押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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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要登记吗
股权质押具有四个的效力和不同的担保范围所拥有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以及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可知,股权质押是必须登记才具有质押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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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权质押登记
我们都知道在进行贷款时是需要担保和有所抵押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也是可以作为担保的,那么作为一个法人就需要进行法人股权质押登记,那这个法人股权质押登记是怎么回事,具体怎么操作,由律图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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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以及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1、所须材料:①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②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③质押合同及公证书④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⑤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操作流程: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托管部收取手续费。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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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生效的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股权质押的合同形式
1、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方可设立。这是个强行性规定。
2、另外,对合同的内容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为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即流质契约。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所以质权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在债权未获得清偿前,直接取得出质人出质的股票。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价格将股票折价买给质权人。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将质物折价给质权人,此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
(二)股权质押的登记要件
1、质押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给质权人为生效要件。但在股票质押中,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条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运行。因而《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不以纸质的股票凭证的转移占有为要件,而是以登记为要件。原因是既然没有质物转让的可能,也没有权利凭证转让的可能,那么借助登记是必要的。登记之后实际上就实现了将股票交易冻结的结果,因此设质人将无法将设质股票进行交易,从而有效的预防了设质人私下交易股票的可能。
2、不过,应当提出的是,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交易所交易。而《证券法》第32条也基本杜绝了场外交易的可能。因此,非常明显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具有方便的流动性,因此对于其股票的质押不同于其它上市公司的质押,而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质押。
3、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股份全部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所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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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有效力吗?
《民法典》(.1.1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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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质押合同无效
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股东,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 ,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3、未记载合同
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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