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
其成立的条件包括: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须债务人履行
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
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因此,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
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
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
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
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