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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会没收财产吗

更新时间: 2022-06-07 16:13:58
律师解答: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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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会没收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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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会没收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少,均须追究刑事责任。若涉及鸦片超过1千克、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或其他大量毒品,或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法、参与国际贩毒组织等重情节,将面临15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法院据此可对符合条件的被告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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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的犯罪标准是什么,毒品犯罪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你好,我今天听说了毒品累犯和毒品再犯这两个词,想要了解一下这两个之前有什么区别的吗?
[律师回复]
一、两者的相同点 :
首先,从主观要件上看,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点。
其次,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两者都曾经被判过刑又犯罪。
再次,从量刑角度上看,二者都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都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内判处重刑。
二、两者的区别:

一,两者在前后罪种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为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仅后罪才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二,两者在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均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没有特别规定。

三,两者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应从重处罚。

四,两者在法定从重方面,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对于累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案情,可以判处缓刑,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见,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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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是否没收财产罪
毒品买卖可是违法的,严重的会被判刑,甚至没收财产。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是要让大家知道,我们对这种危害社会和公众健康的行为是零容忍的。毒品交易对社会秩序危害可大了,还会损害公民的健康,破坏家庭的和谐。所以,严厉打击毒品买卖,就是为了让社会环境更干净,让大家都能远离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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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最近在研究毒品的相关案件,我想问一下关于毒品累犯毒品再犯这两者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的比较
  毫无疑问,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必须进行对比,才能更好地认清两者,才能正确适用法条、正确定罪量刑。
  
(1)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主观要件上看,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点。
  
其次,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两者都曾经被判过刑又犯罪。
  再次,从量刑角度上看,二者都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都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内判处重刑。
  
(2)两者的区别
  第
一,两者在前后罪种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为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仅后罪才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第
二,两者在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均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没有特别规定。
  第
三,两者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应从重处罚。
  第
四,两者在法定从重方面,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对于累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案情,可以判处缓刑,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见,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为严厉。
  
2、法条竞合下的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总则第65条中的累犯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分则第356条中的毒品犯罪的再犯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的重复规定,以致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或规定,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所以就会出现既符合我国《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同时又符合我国《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的情形,问题在于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呢?对其中符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还是仅适用再犯规定,抑或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1)能否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回答是否定的,同时适用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条款,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对“被判过刑”的行为人,同时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非难,明显违背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有悖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当加重了行为人的负担.所以,不得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2)该适用累犯规定还是再犯规定
  显然我们只能择其一。那么,究竟适用哪一种呢?《决定》指出:“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这一规定存在疑问,它没有考虑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累犯规定位于刑法总则之中,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位于刑法分则之中。“刑法总则是关于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与原理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则是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和对该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量刑幅度。总则所述的原理、原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在适用分则时,必须遵循总则的原理、原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是对总则的补充。刑法总则是在总结我国刑法法律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抽象性、普遍性及权威性。因此,凡是其他刑罚规定的法律一律适用本法总则中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和再犯出现竞合时,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按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论处,以避免符合累犯条件的毒品犯罪人仅以再犯论处,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换言之,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以上则是毒品累犯毒品再犯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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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害人,如果自己管不了,就该由国家来管你,请问下毒品再犯与累犯的详情,望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两者的区别
(1)两者在前后罪种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为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仅后罪才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2)两者在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均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没有特别规定。
(3)两者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应从重处罚。
(4)两者在法定从重方面,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对于累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案情,可以判处缓刑,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见,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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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会没收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少,均须追究刑事责任。若涉及鸦片超过1千克、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或其他大量毒品,或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法、参与国际贩毒组织等重情节,将面临15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法院据此可对符合条件的被告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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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中没收财产多少
在裁定运输毒品犯罪是否要没收财产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个人的特质。对于那些对社会治安构成重大威胁的人,可能会被全额没收财产;而对于情节较轻的人,则可能只会部分没收财产。在判决时,依据会非常全面和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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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如何认定毒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并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管理法》和《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有人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意图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世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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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车要没收吗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用于运输毒品的车辆通常会被没收。因为这些车辆是犯罪工具,对犯罪的实施和危害扩大有重要影响。但如果车主能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用于运输毒品毫不知情,也没有过错或不当行为,那么车辆有可能不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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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前一段时间因为吸毒被抓了,现在不知道会不会被判刑,想要问一下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的关系有哪些呢?要怎么才能预防?
[律师回复]
1、毒品犯罪的累犯与再犯的比较
毫无疑问,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必须进行对比,才能更好地认清两者,才能正确适用法条、正确定罪量刑。
(1)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主观要件上看,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点。
其次,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两者都曾经被判过刑又犯罪。
再次,从量刑角度上看,二者都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都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内判处重刑。
(2)两者的区别
第一,两者在前后罪种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为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仅后罪才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第二,两者在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均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没有特别规定。
第三,两者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应从重处罚。
第四,两者在法定从重方面,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对于累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案情,可以判处缓刑,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见,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为严厉。
2、法条竞合下的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总则第65条中的累犯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分则第356条中的毒品犯罪的再犯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的重复规定,以致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或规定,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所以就会出现既符合我国《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同时又符合我国《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的情形,问题在于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呢?对其中符合累犯条件的,是仅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还是仅适用再犯规定,抑或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1)能否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回答是否定的,同时适用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条款,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对“被判过刑”的行为人,同时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非难,明显违背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有悖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不当加重了行为人的负担.所以,不得同时适用累犯规定和再犯规定。
(2)该适用累犯规定还是再犯规定
显然我们只能择其一。那么,究竟适用哪一种呢?《决定》指出:“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但这一规定存在疑问,它没有考虑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累犯规定位于刑法总则之中,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位于刑法分则之中。“刑法总则是关于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与原理的规定,分则规定的则是每一个具体犯罪行为和对该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量刑幅度。总则所述的原理、原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在适用分则时,必须遵循总则的原理、原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是对总则的补充。刑法总则是在总结我国刑法法律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抽象性、普遍性及权威性。因此,凡是其他刑罚规定的法律一律适用本法总则中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和再犯出现竞合时,必须适用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按毒品犯罪的一般累犯论处,以避免符合累犯条件的毒品犯罪人仅以再犯论处,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换言之,毒品犯罪的再犯规定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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