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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维权

更新时间: 2022-06-08 09:45:08
律师解答:
申报工伤保险报销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未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
农民工领取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后,可以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如果是在建筑工地受伤,还可以向业主单位和建设主管行政机关投诉。
罗浩律师建议:农民工维权的难点在于缺乏证据,农民工应注意保存工作及工资领取的相应证据,以便维权时能说得清楚,避免因缺乏证据维权失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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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维权?
申报工伤保险报销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未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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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工伤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报工伤保险报销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未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农民工领取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后,可以向劳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如果是在建筑工地受伤,还可以向业主单位和建设主管投诉。
罗浩律师建议:农民工维权的难点在于缺乏证据,农民工应注意保存工作及工资领取的相应证据,以便维权时能说得清楚,避免因缺乏证据维权失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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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维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A.第3条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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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农民工工伤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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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民工维权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人民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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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权农民工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21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21年6月25日出院,2021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 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21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 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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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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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维权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的将伤者送到工伤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备案。农民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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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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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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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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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维权
申报工伤保险报销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未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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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维权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民工维权途径有哪些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投诉。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行政复议。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6、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提讼。人民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范围
(一)以农民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拖欠工资或劳动报酬案件;
(二)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四)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及工伤认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六)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纠纷案件;
(七)其他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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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后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三大细节。 一、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法官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二、找准对象 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责任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担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 三、七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21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21年6月25日出院,2021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 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治疗,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至瑶海区。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经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发生的。 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经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21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所致,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瑶海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 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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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工伤,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受工伤,如何维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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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农民工工伤维权怎么做
[律师回复] 1、去劳动局进行维权。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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