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
承包单位在向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