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规定的
累犯,可分为
一般累犯和
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
犯罪受过一定的
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对于
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没有故意与过失之分)。
一般
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
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都是
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