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累犯当中,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这二者最大的区别,也就是在构成条件上面的差异。那么大家知道法律中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吗?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刑法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对累犯的主观构成要件作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比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具有更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更大的主观恶性,理应受到重罚;另一方面,在我国,经常发生且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危害最大的主要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因此,将累犯制度设立为防止犯罪人再犯故意之罪的法律措施,是有实际意义的。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所谓“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部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除了有期徒刑以外,还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所谓“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根据后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以刑满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作为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或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因为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在假释犯撤销假释后,原判的刑罚仍须继续执行,而不是已执行完毕。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
若能认定构成累犯的话,那么法官在对其进行处罚的时候就会从重,同时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构成累犯的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的。因此,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进行累犯的认定是很重要的,若认为是一般累犯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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