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
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
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组账户;
六、通知或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
诉讼活动;
九、处理公司财产;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十一、指定清算方案;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十四、清算终结。
十五、
注销登记。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
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