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
监护人。
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
近亲属和监护人.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
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
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一般而言,监狱
探监首先需要手持亲属证明向监狱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就可以前去探监了。
但是在探监当天确实不需要携带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