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的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相对人签订合同,不特定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磋商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合同拘束。即相对人要么签订要么拒绝签订,没有协商的余地,俗称霸王合同(条款)。
格式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或条款无效,对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第52、53、40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条款: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做了规定: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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