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医疗事故
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有:
1、
医疗事故的
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二、申请认定事故责任由
当事人提出并按法定程序鉴定。
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分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
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
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