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规定的
累犯,可分为
一般累犯和
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
犯罪受过一定的
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
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1、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
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2、刑度条件
前罪所
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
死刑。
3、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是指
主刑执行,对于被同时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也包括
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
缓刑的犯人,在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
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