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
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
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
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
赔偿损失。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
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
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
保证金,发包人应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
违约金支付办法及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