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后,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特殊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采取
刑事拘留的
强制措施期间,是不断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证据的过程,如果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就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且需要逮捕
羁押,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
证据不足,就不会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当
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拘留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