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
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
债务人,通过各方
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
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
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一般有以下条件: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
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
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