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农户权益,国家及相关部门对
征地进行一定的补偿,规定项目有: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费也就是对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该项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单位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进行的补偿费用。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