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之债。
约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
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
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二、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
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
2、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当
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三、区分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1、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2、上述各种债的
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