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
其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了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
(一)制作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关系将其
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三,股东抽逃出资的后果有: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
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可以根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
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5.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不适用
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最后,股东抽逃出资后果严重的构成
犯罪,可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